关于2024年9月1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汾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2024年9月1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汾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2024年9月10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0351-*
通讯地址: (略) 万柏 (略)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科
邮编:*
附件: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汾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并审环评〔2024〕28号 | 2024.9.10 |
附件:并审环评〔2024〕28号 关于汾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关于2024年9月10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0351-*
通讯地址: (略) 万柏 (略)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科
邮编:*
附件: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汾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并审环评〔2024〕28号 | 2024.9.10 |
附件:并审环评〔2024〕28号 关于汾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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