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9月9日拟作出沈阳市百助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9月9日拟作出沈阳市百助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9月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略) 于 (略) 16*,于洪政务服务中心九楼2号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百助 (略) 建设项目 | (略) 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 | (略) 百助 (略) | 辽宁绿创 (略) | 项目位于 (略) 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项目东侧为 (略) 库房,南侧为空地, (略) (略) ,北侧为辽宁 (略) 。 项目为新建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为1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22%。主要建设内容为:抛丸机房、喷砂房、喷粉房、烘干房、喷漆房、危险废物贮存点、原料区、产品区等。项目以电力设备配件(待处理)、汽车配件(待处理)、水性漆(1.8吨/年)、油性漆(1.5吨/年)、稀释剂(0.05吨/年)、固化剂(0.25吨/年)、粉末涂料(15吨/年)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通过喷砂、抛丸、喷粉、调漆、喷漆、烘干等工序,年处理电力设备配件200吨、汽车配件300吨。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布局进行项目建设。 | 同意 | / | 一、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1.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喷砂、抛丸、喷粉、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 2.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 3.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抛丸机、喷砂机、喷粉设备、烘干设备、风机等设备。 4.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一次性喷头、废固化剂桶、废水性漆桶、废化学纤维过滤毡、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机油(桶)、废油抹布及手套、废钢丸、废金刚砂、除尘灰、废布袋及生活垃圾等。 二、减缓项目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抛丸工序设置在封闭抛丸间内,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砂工序设置在封闭喷砂房内,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根据“报告表”,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喷粉工序设置在封闭喷粉间内,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项目调漆、喷漆、烘干等工序均设置在封闭喷漆室及烘干室内,产生的废气均经负压收集至1套“化学纤维过滤毡+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均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根据“报告表”,非*烷总烃、苯系物、总挥发有机物均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1、表2标准要求。 项目各工序均在封闭厂房内进行,根据“报告表”,厂界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及车间外非*烷总烃、苯系物均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3标准要求。 项目选用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活性炭每三个月更换1次,单次更换量0.915吨。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为0.114吨/年。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的地面冲洗水与经化粪池后的生活污 (略) (略) 排入沈阳沙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根据“报告表”,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均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根据“报告表”,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一次性喷头、废固化剂桶、废水性漆桶、废化学纤维过滤毡、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机油(桶)、废油抹布及手套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钢丸、废金刚砂、除尘灰、废布袋等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9月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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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略) 于 (略) 16*,于洪政务服务中心九楼2号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百助 (略) 建设项目 | (略) 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 | (略) 百助 (略) | 辽宁绿创 (略) | 项目位于 (略) 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项目东侧为 (略) 库房,南侧为空地, (略) (略) ,北侧为辽宁 (略) 。 项目为新建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为1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22%。主要建设内容为:抛丸机房、喷砂房、喷粉房、烘干房、喷漆房、危险废物贮存点、原料区、产品区等。项目以电力设备配件(待处理)、汽车配件(待处理)、水性漆(1.8吨/年)、油性漆(1.5吨/年)、稀释剂(0.05吨/年)、固化剂(0.25吨/年)、粉末涂料(15吨/年)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通过喷砂、抛丸、喷粉、调漆、喷漆、烘干等工序,年处理电力设备配件200吨、汽车配件300吨。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布局进行项目建设。 | 同意 | / | 一、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1.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喷砂、抛丸、喷粉、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 2.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 3.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抛丸机、喷砂机、喷粉设备、烘干设备、风机等设备。 4.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一次性喷头、废固化剂桶、废水性漆桶、废化学纤维过滤毡、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机油(桶)、废油抹布及手套、废钢丸、废金刚砂、除尘灰、废布袋及生活垃圾等。 二、减缓项目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抛丸工序设置在封闭抛丸间内,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砂工序设置在封闭喷砂房内,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根据“报告表”,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喷粉工序设置在封闭喷粉间内,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项目调漆、喷漆、烘干等工序均设置在封闭喷漆室及烘干室内,产生的废气均经负压收集至1套“化学纤维过滤毡+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均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根据“报告表”,非*烷总烃、苯系物、总挥发有机物均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1、表2标准要求。 项目各工序均在封闭厂房内进行,根据“报告表”,厂界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及车间外非*烷总烃、苯系物均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3标准要求。 项目选用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活性炭每三个月更换1次,单次更换量0.915吨。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为0.114吨/年。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的地面冲洗水与经化粪池后的生活污 (略) (略) 排入沈阳沙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根据“报告表”,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均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根据“报告表”,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一次性喷头、废固化剂桶、废水性漆桶、废化学纤维过滤毡、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机油(桶)、废油抹布及手套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钢丸、废金刚砂、除尘灰、废布袋等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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