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2024年9月1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示100万米复合材料项目
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2024年9月1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示100万米复合材料项目
2024年9月10日我局共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1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市民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 (略) 民服务中心
邮 编:*
序号 | 项目名称(报告全本)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受理日期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米复合材料项目 | (略) | (略) 恒鹏 (略) | 中勘冶金勘 (略) (略) | 2024年9月10日 | 购置复合材料生产设备。建成后年产*米复合材料。 | (1)废气: 有组织排放:涂覆、塑化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其中涂覆工序有机废气采取在涂布槽上方设置集气罩,并加装软帘;塑化烘干工序采用密闭烘干设备,烘干机顶部设有集气管道,进出口均设置集气罩;上述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送入1套“冷却罐+静电式工业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排放限值要求(严格50%执行),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严格50%执行)。 无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 A.1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HCl 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生产用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盥洗污水水质简单,全部泼洒厂区地面抑尘,不外排。 (3)噪声: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涂塑生产线、搅拌机、风机、水泵等机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北、东、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材料(包括废增塑剂包装)、边脚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工业油烟净化器废油、废活性炭和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以及职工生活垃圾。 废包装材料、边脚料全部外售综合利用;废增塑剂包装由厂家周转使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废油、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导热油需要更换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2024年9月10日我局共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1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市民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 (略) 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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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报告全本)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受理日期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米复合材料项目 | (略) | (略) 恒鹏 (略) | 中勘冶金勘 (略) (略) | 2024年9月10日 | 购置复合材料生产设备。建成后年产*米复合材料。 | (1)废气: 有组织排放:涂覆、塑化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其中涂覆工序有机废气采取在涂布槽上方设置集气罩,并加装软帘;塑化烘干工序采用密闭烘干设备,烘干机顶部设有集气管道,进出口均设置集气罩;上述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送入1套“冷却罐+静电式工业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排放限值要求(严格50%执行),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严格50%执行)。 无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 A.1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HCl 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生产用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盥洗污水水质简单,全部泼洒厂区地面抑尘,不外排。 (3)噪声: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涂塑生产线、搅拌机、风机、水泵等机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北、东、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材料(包括废增塑剂包装)、边脚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工业油烟净化器废油、废活性炭和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以及职工生活垃圾。 废包装材料、边脚料全部外售综合利用;废增塑剂包装由厂家周转使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废油、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导热油需要更换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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