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公告
红原县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烈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红原县人民政府批准(红府函〔2024〕193号),划定红原县烈士设施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现公告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一)红原县邛溪镇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红原县邛 (略) 以南220米处
保护级别:州级
保护管理单位:红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邛溪镇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陵园北面以原围墙(毗邻县交警队)为保护基准线、东面以原围墙(毗邻县群团活动中心)为保护基准线,陵园西、南两面为空地以原有围墙为保护基准线,陵园占地面积:*.12平方米。
保护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红原县刷经寺镇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红原县刷经寺镇城南1公里处
保护级别:州级
保护管理单位:红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刷经寺镇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陵园南面以原围墙(毗邻248国道)为保护基准线、陵园北、西、东三面均为空地以原有围墙为保护基准线,陵园占地面积:2212.26平方米。
保护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红原县亚克夏山红军烈士墓
设施地址:红原县刷经寺镇城南1公里处
保护级别:州级
保护管理单位:红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刷经寺镇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红军墓东、南、西、北四面现有围栏外延1米为保护基准线,占地面积为2700平方米。
保护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
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烈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红原县人民政府批准(红府函〔2024〕193号),划定红原县烈士设施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现公告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一)红原县邛溪镇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红原县邛 (略) 以南220米处
保护级别:州级
保护管理单位:红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邛溪镇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陵园北面以原围墙(毗邻县交警队)为保护基准线、东面以原围墙(毗邻县群团活动中心)为保护基准线,陵园西、南两面为空地以原有围墙为保护基准线,陵园占地面积:*.12平方米。
保护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红原县刷经寺镇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红原县刷经寺镇城南1公里处
保护级别:州级
保护管理单位:红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刷经寺镇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陵园南面以原围墙(毗邻248国道)为保护基准线、陵园北、西、东三面均为空地以原有围墙为保护基准线,陵园占地面积:2212.26平方米。
保护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红原县亚克夏山红军烈士墓
设施地址:红原县刷经寺镇城南1公里处
保护级别:州级
保护管理单位:红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刷经寺镇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红军墓东、南、西、北四面现有围栏外延1米为保护基准线,占地面积为2700平方米。
保护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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