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水利局关于南城县临江路新建道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南城县水利局关于南城县临江路新建道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索 引 号:NC0014/2024-*
发文机关: 南城县水利局
文 号:城水审批文〔2024〕16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9-09
南城县水利局关于南城县临江路新建道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略) 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南 (略) (略) 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收悉。2024年6月1日,南城县水利局在南城县召开《南 (略) (略) 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技术评审会。按照专家审查提出的意见,编制单位对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形成《南 (略) (略) 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防洪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提出的建议措施基本可行。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工程河段设计流量采取南城县水文站为控制断面,10 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 3550m3/s,20 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 4240m3/s,50 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 5120m3/s,100 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 5500m3/s。
三、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防洪冲刷、冲击、紊流对工程自身安全的影响,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四、涉河建设不得损坏已建的防洪工程、交通、水文泥沙观测等设施,应采取更先进的工艺施工,禁止采用土筑岛围堰建设施工。工程施工还应避开主汛期,减少施工期的影响。洪水来临前应及时拆除施工相关设施,确保自身安全和行洪安全。
五、工程建设应处理好与盱江河段堤防的关系,临水建筑物不得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施工过程要加强对防洪堤的保护,确保防洪堤安全。
六、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好《报告书》中提出对岸边开挖、道路修建等毁坏的河道内的生物防护和地表植被进行恢复的补救措施,减少项目建设对河道的影响。
七、工程建设中开挖的碴土应运至指定弃渣场堆放,严禁将土石、渣料、垃圾弃置河道内,保证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目标要求。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便道等临时的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八、认真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第三方的涉河权益关系,防止产生水事纠纷。施工期间要积极加强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沟通联系,掌握汛期变化动态情况。在工程施工建设中,应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安全行洪和项目安全度汛,并按照“三同时”原则开展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名称、施工及监理单位、开工及计划竣工时间、举报电话等公示牌,涉河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确保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项目施工建设期间及以后运行维护中,认真落实专家审查意见及《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建议与措施。
十、工程施工方案必须按照本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将施工方案报南城县水利局复核备案,接受南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应经河道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附件:《南 (略) (略) 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索 引 号:NC0014/2024-*
发文机关: 南城县水利局
文 号:城水审批文〔2024〕16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9-09
南城县水利局关于南城县临江路新建道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略) 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南 (略) (略) 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收悉。2024年6月1日,南城县水利局在南城县召开《南 (略) (略) 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技术评审会。按照专家审查提出的意见,编制单位对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形成《南 (略) (略) 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防洪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提出的建议措施基本可行。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工程河段设计流量采取南城县水文站为控制断面,10 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 3550m3/s,20 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 4240m3/s,50 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 5120m3/s,100 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 5500m3/s。
三、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防洪冲刷、冲击、紊流对工程自身安全的影响,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四、涉河建设不得损坏已建的防洪工程、交通、水文泥沙观测等设施,应采取更先进的工艺施工,禁止采用土筑岛围堰建设施工。工程施工还应避开主汛期,减少施工期的影响。洪水来临前应及时拆除施工相关设施,确保自身安全和行洪安全。
五、工程建设应处理好与盱江河段堤防的关系,临水建筑物不得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施工过程要加强对防洪堤的保护,确保防洪堤安全。
六、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好《报告书》中提出对岸边开挖、道路修建等毁坏的河道内的生物防护和地表植被进行恢复的补救措施,减少项目建设对河道的影响。
七、工程建设中开挖的碴土应运至指定弃渣场堆放,严禁将土石、渣料、垃圾弃置河道内,保证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目标要求。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便道等临时的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八、认真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第三方的涉河权益关系,防止产生水事纠纷。施工期间要积极加强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沟通联系,掌握汛期变化动态情况。在工程施工建设中,应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安全行洪和项目安全度汛,并按照“三同时”原则开展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名称、施工及监理单位、开工及计划竣工时间、举报电话等公示牌,涉河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确保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项目施工建设期间及以后运行维护中,认真落实专家审查意见及《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建议与措施。
十、工程施工方案必须按照本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将施工方案报南城县水利局复核备案,接受南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应经河道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附件:《南 (略) (略) 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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