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有色金属冶炼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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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工有色金属冶炼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本次调查地块为成都建工有色金属冶炼厂地块, (略) 双 (略) 302号,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03.*°、北纬30.*°,地块上原成都建工有色金属冶炼厂已拆迁,相关设施设备已拆除。根据原成都建工有色金属冶炼厂工作人员介绍,地块总面积约为22亩(约*m2)。根据走访调查了解到,本地块历史用地功能为农用地、工业用地,目前地块由四川 (略) 作为物流仓储用地使用。

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本项目调查面积为*.38m2,共布设了13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由于1#、10#点位地下为鹅卵石,无可分析土壤,实际仅采集了11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在11个土壤采样点采集到20个土壤样品,采样点最大调查深度为3.0米。

土壤监测项目为:pH、六价铬、汞、砷、铅、镉、铜、镍、锌、铬、钒、铊、水溶性硫酸盐、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式-1,2-二氯*烯、反式-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C10~C40)。

本次调查以《河北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作为检出污染物质是否超标的评价依据。

调查结果表明: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各测点铬的监测结果均满足《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的监测结果均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pH值及水溶性硫酸盐无相关评价标准,本次不做评价;各监测指标的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所有土壤点位的污染物含量均低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土壤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可继续作为物流仓储用地使用。

(2)地块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共布设了3个地下水采样点(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

地下水监测项目为:pH、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氯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硫酸盐、碘化物、硫化物、石油类、六价铬、汞、砷、硒、钠、铜、铁、锰、铝、锌、镉、铅、镍、铊、三氯*烷、四氯化碳、苯、*苯。本次调查主要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作为检出污染物质是否超标的评价依据。

调查结果表明:

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地块内地下水中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限值;石油类无相关评价标准,故本次不做评价。

,成都

本次调查地块为成都建工有色金属冶炼厂地块, (略) 双 (略) 302号,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03.*°、北纬30.*°,地块上原成都建工有色金属冶炼厂已拆迁,相关设施设备已拆除。根据原成都建工有色金属冶炼厂工作人员介绍,地块总面积约为22亩(约*m2)。根据走访调查了解到,本地块历史用地功能为农用地、工业用地,目前地块由四川 (略) 作为物流仓储用地使用。

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本项目调查面积为*.38m2,共布设了13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由于1#、10#点位地下为鹅卵石,无可分析土壤,实际仅采集了11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在11个土壤采样点采集到20个土壤样品,采样点最大调查深度为3.0米。

土壤监测项目为:pH、六价铬、汞、砷、铅、镉、铜、镍、锌、铬、钒、铊、水溶性硫酸盐、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式-1,2-二氯*烯、反式-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C10~C40)。

本次调查以《河北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作为检出污染物质是否超标的评价依据。

调查结果表明: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各测点铬的监测结果均满足《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的监测结果均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pH值及水溶性硫酸盐无相关评价标准,本次不做评价;各监测指标的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所有土壤点位的污染物含量均低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土壤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可继续作为物流仓储用地使用。

(2)地块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共布设了3个地下水采样点(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

地下水监测项目为:pH、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氯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硫酸盐、碘化物、硫化物、石油类、六价铬、汞、砷、硒、钠、铜、铁、锰、铝、锌、镉、铅、镍、铊、三氯*烷、四氯化碳、苯、*苯。本次调查主要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作为检出污染物质是否超标的评价依据。

调查结果表明:

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地块内地下水中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限值;石油类无相关评价标准,故本次不做评价。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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