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田县城区315国道两侧商住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关于《于田县城区315国道两侧商住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新土成开发〔2024〕12号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你地区《关于审批〈于田县城区315国道两侧商住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和行发〔2023〕57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于田县城区315国道两侧商住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位于于田县中心城区,包含2个片区。片区一位于中心城区西南部,东至于田县第一中学、南至喀日曼村、西至加依乡政府、北至加依村。规模范围62.3390公顷,按地类分,农用地14.2087公顷(含耕地8.4713公顷,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47.8093公顷、未利用地0.3210公顷,计划征收集体土地39.4091公顷。实施周期为2024—2026年,土地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片区二位于中心城区东南部,东至古再村耕地、南至于田大道、西至于田县人民政府、北至阿热木喀木村。规模范围24.5748公顷,按地类分,农用地9.9290公顷(含耕地6.4736公顷,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4.6391公顷、未利用地0.0067公顷,计划征收集体土地16.8378公顷。实施周期为2024—2026年,土地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
二、于田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方案。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方案。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三、和田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按照批准《方案》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方案》实施情况作为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点内容,对督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等行为的,将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
????????????????????????????????????????????????????????2024年9月9日
新土成开发〔2024〕12号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你地区《关于审批〈于田县城区315国道两侧商住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和行发〔2023〕57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于田县城区315国道两侧商住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位于于田县中心城区,包含2个片区。片区一位于中心城区西南部,东至于田县第一中学、南至喀日曼村、西至加依乡政府、北至加依村。规模范围62.3390公顷,按地类分,农用地14.2087公顷(含耕地8.4713公顷,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47.8093公顷、未利用地0.3210公顷,计划征收集体土地39.4091公顷。实施周期为2024—2026年,土地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片区二位于中心城区东南部,东至古再村耕地、南至于田大道、西至于田县人民政府、北至阿热木喀木村。规模范围24.5748公顷,按地类分,农用地9.9290公顷(含耕地6.4736公顷,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4.6391公顷、未利用地0.0067公顷,计划征收集体土地16.8378公顷。实施周期为2024—2026年,土地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
二、于田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方案。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方案。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三、和田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按照批准《方案》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方案》实施情况作为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点内容,对督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等行为的,将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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