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浏阳至江背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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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浏阳至江背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515

湖南省茶 (略)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关于审批<湖南省浏阳至江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湖南省浏阳至江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湖南省浏阳至江 (略) 工程位于 (略) (略) 境内。主线起于集里街道大栗坪附近,终于镇头镇东茅冲,全长26.78公里,采用双向四车 (略) 设计标准,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设置桥梁7214米/25座、互通工程设匝道桥梁2335.80米/11座、涵洞48道、互通式立交4处、通道37道、服务区1处、匝道收费站3处、监控分中心1处、养护工区1处。项目另设2条连接线,其中西湖山连接线2.403公里,太平桥连接线1.453公里。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252.3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08.8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43.52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043.*立方米(含表土剥离42.*立方米),回填总量942.*立方米(含表土回覆42.*立方米),弃方101.*立方米,设5级弃渣场20处。项目总投资为53.9亿元,其中土建投资32.4亿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52.36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元(含主体已有投资*.*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元,植物措施投资4858.*元,临时措施投资756.*元,独立费用506.*元,基本预备费为169.*元。

(六)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52.*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3日

湖南省茶 (略)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关于审批<湖南省浏阳至江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湖南省浏阳至江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湖南省浏阳至江 (略) 工程位于 (略) (略) 境内。主线起于集里街道大栗坪附近,终于镇头镇东茅冲,全长26.78公里,采用双向四车 (略) 设计标准,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设置桥梁7214米/25座、互通工程设匝道桥梁2335.80米/11座、涵洞48道、互通式立交4处、通道37道、服务区1处、匝道收费站3处、监控分中心1处、养护工区1处。项目另设2条连接线,其中西湖山连接线2.403公里,太平桥连接线1.453公里。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252.3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08.8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43.52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043.*立方米(含表土剥离42.*立方米),回填总量942.*立方米(含表土回覆42.*立方米),弃方101.*立方米,设5级弃渣场20处。项目总投资为53.9亿元,其中土建投资32.4亿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52.36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元(含主体已有投资*.*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元,植物措施投资4858.*元,临时措施投资756.*元,独立费用506.*元,基本预备费为169.*元。

(六)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52.*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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