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6#LF精炼炉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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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6#LF精炼炉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4〕68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炼钢厂6#LF精炼炉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现有厂区内( (略) 清江浦 (略) 188号)。本项目在现有炼钢车间内,新增1台LF精炼炉,配套合金加料系统、 (略) 、冷却水系统、LF炉净环水系统等,依托现有原料场等贮运设施,浊环水系统、危废暂存库、事故应急池等环保设施及现有氩气供应系统、空压站等公辅设施,局部改造现有1#转炉二次除尘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年炼铁、炼钢产能分别维持在*吨、*吨不变。

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苏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特钢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钢铁产能调控和产量管理规定。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炼铁、炼钢产能。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同时确保环保绩效达钢铁行业A级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中超低排放要求,氟化物参照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2)表4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加强全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项目精炼净环水系统排水进入连铸浊环水系统作为补水,连铸浊环水系统排水经南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回用水参照执行《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 2019—2012)表3限值要求。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五)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 (略) 淮安 (略) 处置后回用于厂内炼钢,除尘灰送厂区烧结工段配料使用,废布袋和废耐火材料更换后由供应商直接回收。废液压油和废油桶作为危废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的浊环水区域、综合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36吨、氟化物≤0.25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272.787吨、二氧化硫≤1925.517吨、氮氧化物≤2667.111吨、挥发性有机物≤16.46吨、氟化物≤17.4539吨、氨气≤6.3526吨、硫化氢≤1.059吨、二噁英类≤5.1649TEQ。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42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04.544吨、挥发性有机物≤28.48吨、硫化氢≤1.0吨。

(二)水污染物: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投产前,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清江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6-*-89-02-*)

苏环审〔2024〕68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炼钢厂6#LF精炼炉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现有厂区内( (略) 清江浦 (略) 188号)。本项目在现有炼钢车间内,新增1台LF精炼炉,配套合金加料系统、 (略) 、冷却水系统、LF炉净环水系统等,依托现有原料场等贮运设施,浊环水系统、危废暂存库、事故应急池等环保设施及现有氩气供应系统、空压站等公辅设施,局部改造现有1#转炉二次除尘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年炼铁、炼钢产能分别维持在*吨、*吨不变。

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苏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特钢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钢铁产能调控和产量管理规定。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炼铁、炼钢产能。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同时确保环保绩效达钢铁行业A级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中超低排放要求,氟化物参照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2)表4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加强全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项目精炼净环水系统排水进入连铸浊环水系统作为补水,连铸浊环水系统排水经南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回用水参照执行《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 2019—2012)表3限值要求。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五)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 (略) 淮安 (略) 处置后回用于厂内炼钢,除尘灰送厂区烧结工段配料使用,废布袋和废耐火材料更换后由供应商直接回收。废液压油和废油桶作为危废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的浊环水区域、综合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36吨、氟化物≤0.25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272.787吨、二氧化硫≤1925.517吨、氮氧化物≤2667.111吨、挥发性有机物≤16.46吨、氟化物≤17.4539吨、氨气≤6.3526吨、硫化氢≤1.059吨、二噁英类≤5.1649TEQ。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42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04.544吨、挥发性有机物≤28.48吨、硫化氢≤1.0吨。

(二)水污染物: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投产前,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清江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6-*-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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