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9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苗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苗 (略) 经营的盘子、小碗(加工日期:2024年6月16日),经抽样检验,盘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57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盘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未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公司将采取1.及时维修损坏的消毒设备;2.对设备维修后消毒的餐具进行送检,报告显示合格后再进行使用;3.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进行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9月10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9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苗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苗 (略) 经营的盘子、小碗(加工日期:2024年6月16日),经抽样检验,盘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57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盘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未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公司将采取1.及时维修损坏的消毒设备;2.对设备维修后消毒的餐具进行送检,报告显示合格后再进行使用;3.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进行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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