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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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卡)有效监管,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商务部令2012 年第 9 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略) 场主体诚信建设, (略) 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现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是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为我县辖区内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法人企业。

企业所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指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二、备案要求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 (略)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和品牌发卡企业(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元以上),向工商登记注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三、备案材料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1);

2.《企业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1.凡未按要求备案并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将按规定移交执法监管部门予以从严查处。

2. (略) 场主体不讲诚信、虚假广告、欺诈消费、吸储集资、退费困难、 (略) 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将加大联合执法和惩戒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建始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4年9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卡)有效监管,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商务部令2012 年第 9 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略) 场主体诚信建设, (略) 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现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是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为我县辖区内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法人企业。

企业所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指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二、备案要求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 (略)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和品牌发卡企业(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元以上),向工商登记注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三、备案材料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1);

2.《企业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1.凡未按要求备案并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将按规定移交执法监管部门予以从严查处。

2. (略) 场主体不讲诚信、虚假广告、欺诈消费、吸储集资、退费困难、 (略) 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将加大联合执法和惩戒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建始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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