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分局拟审批公示吉林华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碳纤维专用上浆剂及1000吨碳纤维专用油剂项目
经开分局拟审批公示吉林华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碳纤维专用上浆剂及1000吨碳纤维专用油剂项目
关于 (略) 年产2000吨碳纤维专用上浆剂
及1000吨碳纤维专用油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1日我局拟对吉林省 (略) 器械原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11日-2022年9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0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年产2000吨碳纤维专用上浆剂及1000吨碳纤维专用油剂项目 |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 | (略) | 吉林 (略)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1000吨/年碳纤维原丝油剂生产线和1条2000吨/年碳纤维上浆剂生产线;项目生产用热和冬季采暖均为电供热。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 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防止发生扰民事件。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落实有组织废气处理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上料粉尘、真空泵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及危废贮存库挥发性气体。上料粉尘须采取有效除尘处理措施,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真空泵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须采取有效吸附处理措施,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贮存库挥发性气体须经有效吸附处理措施,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所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的废气均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2.有效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设备的动静密封点废气及其他未被收集废气。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确保其对污染物的收集和去除效率不低于本环评文件核定的水平,杜绝超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该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洗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后, (略) (略) 处理达标后排放入江。厂区须雨污分流,不得建设废(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排放口,严禁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等违规排放废水,不得车运废水。 2.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废原料桶由厂家回收重复利用;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灰、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本项目中产生的不合格样品、废液、废滤渣 (略) 、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须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废及危废贮存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须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加强和提高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定期监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投产前预案应审定完毕,并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噪声达标排放。 |
关于 (略) 年产2000吨碳纤维专用上浆剂
及1000吨碳纤维专用油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1日我局拟对吉林省 (略) 器械原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11日-2022年9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0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年产2000吨碳纤维专用上浆剂及1000吨碳纤维专用油剂项目 |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 | (略) | 吉林 (略)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1000吨/年碳纤维原丝油剂生产线和1条2000吨/年碳纤维上浆剂生产线;项目生产用热和冬季采暖均为电供热。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 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防止发生扰民事件。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落实有组织废气处理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上料粉尘、真空泵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及危废贮存库挥发性气体。上料粉尘须采取有效除尘处理措施,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真空泵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须采取有效吸附处理措施,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贮存库挥发性气体须经有效吸附处理措施,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所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的废气均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2.有效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设备的动静密封点废气及其他未被收集废气。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确保其对污染物的收集和去除效率不低于本环评文件核定的水平,杜绝超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该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洗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后, (略) (略) 处理达标后排放入江。厂区须雨污分流,不得建设废(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排放口,严禁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等违规排放废水,不得车运废水。 2.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废原料桶由厂家回收重复利用;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灰、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本项目中产生的不合格样品、废液、废滤渣 (略) 、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须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废及危废贮存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须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加强和提高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定期监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投产前预案应审定完毕,并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噪声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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