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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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18号

执法机关: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当事人

处罚文

书号

处 罚

日期

违法事实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备注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理办公室

灌自然资监罚〔2024〕18号

2024年9月2日

当事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理办公

室,于2023年8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 (略) (略) 南侧)1040.00平方米土地建设企业进出口通道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

一、责令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理办公室退还非法占用的1040.00平方米土地。

二、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处以罚款,计罚款

人民币*.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18号

执法机关: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当事人

处罚文

书号

处 罚

日期

违法事实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备注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理办公室

灌自然资监罚〔2024〕18号

2024年9月2日

当事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理办公

室,于2023年8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 (略) (略) 南侧)1040.00平方米土地建设企业进出口通道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

一、责令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理办公室退还非法占用的1040.00平方米土地。

二、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处以罚款,计罚款

人民币*.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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