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18号
执法机关: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当事人
处罚文
书号
处 罚
日期
违法事实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备注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理办公室
灌自然资监罚〔2024〕18号
2024年9月2日
当事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理办公
室,于2023年8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 (略) (略) 南侧)1040.00平方米土地建设企业进出口通道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
条
一、责令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理办公室退还非法占用的1040.00平方米土地。
二、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处以罚款,计罚款
人民币*.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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