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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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19号
执法机关: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当事人

处罚文

书号

处 罚

日期

违法事实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备注

灌云县伊山镇川星村民委员会

灌自然资

监罚〔2024〕 19号

2024年9月2日

当事人灌云县伊山镇川星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1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伊山镇川星村(204国道西侧)5690.00平方米土 (略) 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

七条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690.00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69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690.00平方米构筑物(道路)和其他设施;三、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5049.0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罚款,计罚款人民币*.00元;对非法占用96.00平方米草地和267.00平方米沟渠及68.00平方 (略) 的行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罚款,计罚款人民币*.00元;对非法占用210.00平方米河流水面(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罚款;计罚款人民币*.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19号
执法机关: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当事人

处罚文

书号

处 罚

日期

违法事实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备注

灌云县伊山镇川星村民委员会

灌自然资

监罚〔2024〕 19号

2024年9月2日

当事人灌云县伊山镇川星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1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伊山镇川星村(204国道西侧)5690.00平方米土 (略) 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

七条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690.00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69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690.00平方米构筑物(道路)和其他设施;三、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5049.0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罚款,计罚款人民币*.00元;对非法占用96.00平方米草地和267.00平方米沟渠及68.00平方 (略) 的行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罚款,计罚款人民币*.00元;对非法占用210.00平方米河流水面(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罚款;计罚款人民币*.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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