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19号
序号
当事人
处罚文
书号
处 罚
日期
违法事实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备注
灌云县伊山镇川星村民委员会
灌自然资
监罚〔2024〕 19号
2024年9月2日
当事人灌云县伊山镇川星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1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伊山镇川星村(204国道西侧)5690.00平方米土 (略) 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
七条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690.00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69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690.00平方米构筑物(道路)和其他设施;三、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5049.0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罚款,计罚款人民币*.00元;对非法占用96.00平方米草地和267.00平方米沟渠及68.00平方 (略) 的行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罚款,计罚款人民币*.00元;对非法占用210.00平方米河流水面(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罚款;计罚款人民币*.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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