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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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20号

执法机关: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当事人

处罚文

书号

处 罚

日期

违法事实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备注

连云港 (略)

灌自然资监罚〔2024〕20号

2024年9月2日

当事人连云港 (略) 于2023年5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内*.00平方米土地铺 (略) 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平方米土地;

二、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

*.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20号

执法机关: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当事人

处罚文

书号

处 罚

日期

违法事实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备注

连云港 (略)

灌自然资监罚〔2024〕20号

2024年9月2日

当事人连云港 (略) 于2023年5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内*.00平方米土地铺 (略) 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平方米土地;

二、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

*.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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