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惠安惠丰鞋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惠安惠丰鞋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1日-9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黄塘镇后西村后狮782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黄塘镇后西村后狮782号,系租赁 (略) 的空置厂房作为生产及办公用地,租用总建筑面积4560m2。项目预计年加工鞋材*张,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植绒废气经旋风除尘设施处理后,与5F调浆、喷涂、烘干工序及热转印、刷胶、植绒、自然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限值;6F调浆、喷涂、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器收集的鞋材粉尘、鞋材边角料、绒毛粉尘、废转印纸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废抹布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1日-9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黄塘镇后西村后狮782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黄塘镇后西村后狮782号,系租赁 (略) 的空置厂房作为生产及办公用地,租用总建筑面积4560m2。项目预计年加工鞋材*张,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植绒废气经旋风除尘设施处理后,与5F调浆、喷涂、烘干工序及热转印、刷胶、植绒、自然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限值;6F调浆、喷涂、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器收集的鞋材粉尘、鞋材边角料、绒毛粉尘、废转印纸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废抹布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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