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安汉源富泉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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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汉源富泉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研究决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位于汉 (略) 荣社区4组集体土地0.3713公顷、市荣社区集体土地0.3205公顷。合计0.6918公顷(10.377亩)。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该批次征收集体土地共0.6918公顷,其中:1、农用地0.6918公顷(其中:园地0.6918公顷),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主要用于雅安汉源富泉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及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汉府发〔2023〕13号)、《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源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汉府办发〔201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土地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按汉源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配套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按新规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实施。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 (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 (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地单位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二)本公告结束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汉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汉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研究决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位于汉 (略) 荣社区4组集体土地0.3713公顷、市荣社区集体土地0.3205公顷。合计0.6918公顷(10.377亩)。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该批次征收集体土地共0.6918公顷,其中:1、农用地0.6918公顷(其中:园地0.6918公顷),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主要用于雅安汉源富泉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及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汉府发〔2023〕13号)、《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源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汉府办发〔201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土地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按汉源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配套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按新规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实施。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 (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 (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地单位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二)本公告结束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汉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汉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研究决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位于汉 (略) 荣社区4组集体土地0.3713公顷、市荣社区集体土地0.3205公顷。合计0.6918公顷(10.377亩)。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该批次征收集体土地共0.6918公顷,其中:1、农用地0.6918公顷(其中:园地0.6918公顷),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主要用于雅安汉源富泉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及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汉府发〔2023〕13号)、《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源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汉府办发〔201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土地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按汉源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配套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按新规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实施。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 (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 (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地单位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二)本公告结束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汉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汉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研究决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位于汉 (略) 荣社区4组集体土地0.3713公顷、市荣社区集体土地0.3205公顷。合计0.6918公顷(10.377亩)。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该批次征收集体土地共0.6918公顷,其中:1、农用地0.6918公顷(其中:园地0.6918公顷),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主要用于雅安汉源富泉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及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汉府发〔2023〕13号)、《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源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汉府办发〔201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土地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按汉源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配套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按新规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实施。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 (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 (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地单位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二)本公告结束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汉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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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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