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公示福建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水性合成革项目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公示福建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水性合成革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 (略) (略) 13 (略) 行政服务中心4楼投资与建设工程区J02窗口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审批文号:泉狮环评〔2024〕表26号
福建亿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福建亿 (略) 水性合成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 (略) 鸿山镇*堡工业区14号(*堡科技园区),建设规模为年产水性合成革*平方米。具体建设内容、项目组成、生产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该项目为福建省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同意的试点项目,根据项目环评内容和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原则同意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批复后的报告表作为你单位本项目建设和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 项目生产废水(洗桶废水、喷淋废水)经处理后作为洗桶用水和喷淋塔补水回用,压滤污泥和蒸馏残渣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产废水不外排;蒸汽冷凝水经收集后, (略) 冷凝水回收总管, (略) 生产用水使用,不新增废水排放。
2. 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辊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行业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无组织排放要求。
3. 应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综合降噪措施,项目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 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工业垃圾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时贮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废临时贮存场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5.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2.025吨/年,项目在取得VOCs排放量倍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应严格按本环评内容建设经营,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我局的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的防治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成后应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项目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做好试点期间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原辅材料成分检测,强化废水、废气产生与排放情况监测监控,做好厂界和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做好记录和总结。
(略) 石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 (略) (略) 13 (略) 行政服务中心4楼投资与建设工程区J0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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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审批文号:泉狮环评〔2024〕表26号
福建亿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福建亿 (略) 水性合成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 (略) 鸿山镇*堡工业区14号(*堡科技园区),建设规模为年产水性合成革*平方米。具体建设内容、项目组成、生产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该项目为福建省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同意的试点项目,根据项目环评内容和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原则同意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批复后的报告表作为你单位本项目建设和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 项目生产废水(洗桶废水、喷淋废水)经处理后作为洗桶用水和喷淋塔补水回用,压滤污泥和蒸馏残渣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产废水不外排;蒸汽冷凝水经收集后, (略) 冷凝水回收总管, (略) 生产用水使用,不新增废水排放。
2. 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辊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行业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无组织排放要求。
3. 应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综合降噪措施,项目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 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工业垃圾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时贮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废临时贮存场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5.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2.025吨/年,项目在取得VOCs排放量倍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应严格按本环评内容建设经营,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我局的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的防治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成后应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项目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做好试点期间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原辅材料成分检测,强化废水、废气产生与排放情况监测监控,做好厂界和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做好记录和总结。
(略) 石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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