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石油分公司汤阴储备库扩容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石油分公司汤阴储备库扩容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中国 (略) (略) 汤阴储备库扩容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中国 (略) (略) 汤阴储备库 | 中国 (略) (略) 汤阴储备库扩容改造项目 | 汤环管字[2024]40号 | 2024.9.4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环评股)
通讯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汤环管字[2024]40号
关于中国 (略) (略) 汤阴储备库扩容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 (略) (略) :
你单位(*MA3X6ER801)委托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中国 (略) (略) 汤阴储备库扩容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在汤阴县 (略) 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汤阴县韩庄镇大光村西南侧,总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扩建*m3内浮顶油罐6座,其中3座*m3内浮顶柴油罐,3座*m3内浮顶汽油罐,原有1座3000m3内浮顶油罐改为*醇储罐,新建改造配套附属设施。
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涉VOCs企业基本要求及其他基本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油罐洗罐废水、初期雨水、施工期废水和生活洗漱废水,油罐洗罐废水须经专业清罐资质的油罐清洗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不得在厂区内储存;初期雨水须依托厂区现有1座750m3事故池+“隔油池+曝气氧化装置+SBR工艺”工艺处理后 (略) 面洒水抑尘,不得外排。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进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储罐挂壁损失与小呼吸产生的油气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其中进发油时产生的油气(DA001)须依托厂区现有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经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储油罐须设置内浮顶+密封处置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后接入厂区现有油气回收装置处理。
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须按照《 (略) 2024-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综合指数“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 (略) (略) 。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发油泵运转等产生的噪声,须采取安装减振基础等减振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主要为清罐油渣、废水处理含油污泥、废活性炭及吸油材料和消防泵更换的废旧蓄电池,须分别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本项目为扩建项目,通过实施“以新代老”措施,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全厂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非*烷总烃11.6350t/a,废水污染物出厂区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66t/a、氨氮: 0.017t/a,出污水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298t/a、氨氮:0.0030t/a。
(四)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其他事项按“报告表”要求执行。
四、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五、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9月4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中国 (略) (略) 汤阴储备库扩容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中国 (略) (略) 汤阴储备库 | 中国 (略) (略) 汤阴储备库扩容改造项目 | 汤环管字[2024]40号 | 2024.9.4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环评股)
通讯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汤环管字[2024]40号
关于中国 (略) (略) 汤阴储备库扩容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 (略) (略) :
你单位(*MA3X6ER801)委托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中国 (略) (略) 汤阴储备库扩容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在汤阴县 (略) 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汤阴县韩庄镇大光村西南侧,总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扩建*m3内浮顶油罐6座,其中3座*m3内浮顶柴油罐,3座*m3内浮顶汽油罐,原有1座3000m3内浮顶油罐改为*醇储罐,新建改造配套附属设施。
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涉VOCs企业基本要求及其他基本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油罐洗罐废水、初期雨水、施工期废水和生活洗漱废水,油罐洗罐废水须经专业清罐资质的油罐清洗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不得在厂区内储存;初期雨水须依托厂区现有1座750m3事故池+“隔油池+曝气氧化装置+SBR工艺”工艺处理后 (略) 面洒水抑尘,不得外排。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进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储罐挂壁损失与小呼吸产生的油气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其中进发油时产生的油气(DA001)须依托厂区现有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经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储油罐须设置内浮顶+密封处置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后接入厂区现有油气回收装置处理。
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须按照《 (略) 2024-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综合指数“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 (略) (略) 。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发油泵运转等产生的噪声,须采取安装减振基础等减振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主要为清罐油渣、废水处理含油污泥、废活性炭及吸油材料和消防泵更换的废旧蓄电池,须分别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本项目为扩建项目,通过实施“以新代老”措施,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全厂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非*烷总烃11.6350t/a,废水污染物出厂区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66t/a、氨氮: 0.017t/a,出污水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298t/a、氨氮:0.0030t/a。
(四)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其他事项按“报告表”要求执行。
四、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五、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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