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坛征补安置〔2024〕52号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坛征补安置〔2024〕52号
坛征补安置〔2024〕52号 | ||||||||
(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坛拟征告〔2024〕5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一、征收地块/项目名称 | ||||||||
金城镇2024-2 | ||||||||
二、征收范围 | ||||||||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金城镇沈渎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 ||||||||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 ||||||||
三、土地现状: | ||||||||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 ||||||||
单位:公顷(1公顷=15亩) | ||||||||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1 | 金城镇沈渎村 | 9.3964 | 8.7003 | 5.9042 | 0.6961 | 0 | ||
四、土地用途: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 | ||||||||
五、补偿方式与标准 |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市政府关于重 (略) 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元/亩和安置补助费*元/人组成、建设用地*元/亩、未利用地*元/亩,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 ||||||||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
(三)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
六、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 ||||||||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关于印发《 (略) 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常政规〔2022〕3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 ||||||||
本次征地需安置人数如下: | ||||||||
单位:人 | ||||||||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安置人数 | ||||||
合计 | 16周岁以下 | 16周岁以上 | ||||||
小计 | 16-60周岁 | 60周岁 以上 | ||||||
1 | 金城镇沈渎村 | 0 | 0 | 0 | 0 | 0 |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
七、其他事项 | ||||||||
1、本公告在我区 (略) 站(http://**)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0月5日。 | ||||||||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0月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系地址: (略) 金坛 (略) 122号 联系人:王诗吟,联系电话:*。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 ||||||||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我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 ||||||||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0月5日,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 ||||||||
特此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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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金坛区人民政府 | ||||||||
2024年9月6日 |
坛征补安置〔2024〕52号 | ||||||||
(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坛拟征告〔2024〕5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一、征收地块/项目名称 | ||||||||
金城镇2024-2 | ||||||||
二、征收范围 | ||||||||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金城镇沈渎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 ||||||||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 ||||||||
三、土地现状: | ||||||||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 ||||||||
单位:公顷(1公顷=15亩) | ||||||||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1 | 金城镇沈渎村 | 9.3964 | 8.7003 | 5.9042 | 0.6961 | 0 | ||
四、土地用途: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 | ||||||||
五、补偿方式与标准 |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市政府关于重 (略) 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元/亩和安置补助费*元/人组成、建设用地*元/亩、未利用地*元/亩,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 ||||||||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
(三)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
六、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 ||||||||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关于印发《 (略) 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常政规〔2022〕3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 ||||||||
本次征地需安置人数如下: | ||||||||
单位:人 | ||||||||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安置人数 | ||||||
合计 | 16周岁以下 | 16周岁以上 | ||||||
小计 | 16-60周岁 | 60周岁 以上 | ||||||
1 | 金城镇沈渎村 | 0 | 0 | 0 | 0 | 0 |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
七、其他事项 | ||||||||
1、本公告在我区 (略) 站(http://**)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0月5日。 | ||||||||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0月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系地址: (略) 金坛 (略) 122号 联系人:王诗吟,联系电话:*。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 ||||||||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我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 ||||||||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0月5日,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 ||||||||
特此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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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金坛区人民政府 | ||||||||
2024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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