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铭腾重钢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成都铭腾重钢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4〕PJ019号
当事人:成都铭腾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
住所: (略) 蒲江县寿安 (略)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焊接烟尘通过在车间焊接工位设置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焊接区三名工人正在从事焊接活动,其中两名工人在从事焊接活动时未使用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PJ*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2024年6月26日, (略) 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按要求使用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的问题后,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2、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相对困难,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资金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短缺,今后,公司将强化环保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要求,守法经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17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采纳第1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不采纳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该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不是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综上,鉴于你(单位)的整改情况,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4〕PJ019号
当事人:成都铭腾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
住所: (略) 蒲江县寿安 (略)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焊接烟尘通过在车间焊接工位设置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焊接区三名工人正在从事焊接活动,其中两名工人在从事焊接活动时未使用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PJ*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2024年6月26日, (略) 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按要求使用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的问题后,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2、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相对困难,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资金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短缺,今后,公司将强化环保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要求,守法经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17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采纳第1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不采纳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该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不是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综上,鉴于你(单位)的整改情况,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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