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2024年第四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2024年第四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 (略) 区2024年第四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请示》(漳自然资〔2024〕218号)收悉。

经研究,原 (略) 区2024年第四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出让用地十二宗,合计土地总面积43.*公顷,其中:

(一)漳州西湖生态园片区C09地块面积5.*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2〕549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5.*公顷。

(二)漳州西湖生态园片区G06地块面积2.*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3〕59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2.*公顷。

(三) (略) 芗 (略) 以北、三湘江以南01地块面积0.*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 (略) 芗城区人民政府以漳芗政文〔2024〕89号文批准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0.*公顷。

(四)漳州高新 (略) 以西、 (略) 以北用地(A5地块)面积3.*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2〕913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3.*公顷。

(五) (略) 芗城 (略) 以东、 (略) 以南01地块面积8.0117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31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7.8485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445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1632公顷。

(六) (略) 芗城 (略) 以东、 (略) 以北01地块面积5.*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7〕505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9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4.*公顷。

(七) (略) 芗 (略) 以西、 (略) 以南02地块面积5.*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31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5.*公顷。

(八)漳州高 (略) 以北、 (略) 以西地块(高新2022-26-01储备地)面积3.*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3〕54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3.*公顷。

(九)漳州高新区房金大道与圆梦大道交叉口西侧用地01地块(南靖县2014-27储备地)面积3.*公顷;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5〕619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3.*公顷。

(十) (略) 芗 (略) 以南、金品花园以西01地块面积0.*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综合性办公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7〕82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公顷。

(十一) (略) 龙文 (略) 以西、 (略) 以南01地块面积2.*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综合性办公用地);宗 (略) 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24〕8号文批准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2.*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5〕346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公顷。

(十二) (略) 芗 (略) 以西、 (略) 以南01地块面积1.6671公顷;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31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1.6649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445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0022公顷。

你局出让上述地块,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规定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 (略) 区2024年第四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请示》(漳自然资〔2024〕218号)收悉。

经研究,原 (略) 区2024年第四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出让用地十二宗,合计土地总面积43.*公顷,其中:

(一)漳州西湖生态园片区C09地块面积5.*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2〕549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5.*公顷。

(二)漳州西湖生态园片区G06地块面积2.*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3〕59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2.*公顷。

(三) (略) 芗 (略) 以北、三湘江以南01地块面积0.*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 (略) 芗城区人民政府以漳芗政文〔2024〕89号文批准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0.*公顷。

(四)漳州高新 (略) 以西、 (略) 以北用地(A5地块)面积3.*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2〕913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3.*公顷。

(五) (略) 芗城 (略) 以东、 (略) 以南01地块面积8.0117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31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7.8485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445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1632公顷。

(六) (略) 芗城 (略) 以东、 (略) 以北01地块面积5.*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7〕505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9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4.*公顷。

(七) (略) 芗 (略) 以西、 (略) 以南02地块面积5.*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31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5.*公顷。

(八)漳州高 (略) 以北、 (略) 以西地块(高新2022-26-01储备地)面积3.*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3〕54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3.*公顷。

(九)漳州高新区房金大道与圆梦大道交叉口西侧用地01地块(南靖县2014-27储备地)面积3.*公顷;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5〕619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3.*公顷。

(十) (略) 芗 (略) 以南、金品花园以西01地块面积0.*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综合性办公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7〕82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公顷。

(十一) (略) 龙文 (略) 以西、 (略) 以南01地块面积2.*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综合性办公用地);宗 (略) 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24〕8号文批准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2.*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5〕346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公顷。

(十二) (略) 芗 (略) 以西、 (略) 以南01地块面积1.6671公顷;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31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1.6649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445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0022公顷。

你局出让上述地块,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规定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