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白城油库2024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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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白城油库2024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白城油库2024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白洮环建字〔2024〕15号

中国石 (略) (略) :

  你单位《关于<中国石 (略) (略) 白城油库2024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安全生产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 (略) 洮北区东风乡绿水 (略) ,项目东侧、南侧和西侧为耕地,北侧为油库家属区;利用库区现有场地建设,不新增占地;项目总投资为135.*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项目建设内容为:本次扩建现有白城油库内平面布局基本不变,利用加油区西侧卸油码头北侧现有空地新建危废间,拆除现有维修间、消防车库、休息室,新建化验室、气瓶间。化验室冬季采暖依托现有库区供热供给。

  二、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实施中国石 (略) (略) 白城油库2024年改扩建项目。

  三、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噪声、垃圾等污染环境。

  (二)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地面清洗废水。废水排入现有防渗漏废水储池,定期由环卫部 (略) (略) ,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三)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本项目实验均在室内进行,通过通风橱中负压收集,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由15m排气排放。有机实验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选择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处理,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如下:

  1.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经收集后,暂存于垃圾桶,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2.废活性炭、实验废液、废气沾染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储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各污染物监测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落实应急预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该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依法持证排污。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该项目开展事中事后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4年9月12日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白城油库2024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白洮环建字〔2024〕15号

中国石 (略) (略) :

  你单位《关于<中国石 (略) (略) 白城油库2024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安全生产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 (略) 洮北区东风乡绿水 (略) ,项目东侧、南侧和西侧为耕地,北侧为油库家属区;利用库区现有场地建设,不新增占地;项目总投资为135.*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项目建设内容为:本次扩建现有白城油库内平面布局基本不变,利用加油区西侧卸油码头北侧现有空地新建危废间,拆除现有维修间、消防车库、休息室,新建化验室、气瓶间。化验室冬季采暖依托现有库区供热供给。

  二、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实施中国石 (略) (略) 白城油库2024年改扩建项目。

  三、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噪声、垃圾等污染环境。

  (二)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地面清洗废水。废水排入现有防渗漏废水储池,定期由环卫部 (略) (略) ,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三)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本项目实验均在室内进行,通过通风橱中负压收集,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由15m排气排放。有机实验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选择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处理,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如下:

  1.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经收集后,暂存于垃圾桶,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2.废活性炭、实验废液、废气沾染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储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各污染物监测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落实应急预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该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依法持证排污。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该项目开展事中事后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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