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县花石镇中心小学新建运动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县发改审〔202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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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县花石镇中心小学新建运动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县发改审〔2024〕29号

湘潭县花石镇花石中心小学: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批〈湘潭县花石镇中心小学新建运动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改变学校现有运动场地功能不全,设施落后的局面,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育教学和文体活动开展的需求,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文件要求,同意你单位实施湘潭县花石镇中心小学新建运动场项目(项目代码:2407-*-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花石镇马垅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对原有运动场地进行改造。改造一个运动场(含 200 米环形塑胶跑道、4 跑道和 60 米直塑胶跑道、4 跑道),新建 1 个五人制足球场、1 个羽毛球场,1 个篮球场(半场)、1 个跳远场地以及对塑胶跑道外围周边环境整治和地坪进行提质改造。

  四、项目单位:湘潭县花石镇花石中心小学。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284.89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元、预备费1 万元。资金来源: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

  六、本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2024.08-2024.10),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财政开工核准制。

  七、请严格按照县财政局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八、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九、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我局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十、根据有关规定,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入使用,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7日

湘潭县花石镇花石中心小学: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批〈湘潭县花石镇中心小学新建运动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改变学校现有运动场地功能不全,设施落后的局面,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育教学和文体活动开展的需求,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文件要求,同意你单位实施湘潭县花石镇中心小学新建运动场项目(项目代码:2407-*-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花石镇马垅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对原有运动场地进行改造。改造一个运动场(含 200 米环形塑胶跑道、4 跑道和 60 米直塑胶跑道、4 跑道),新建 1 个五人制足球场、1 个羽毛球场,1 个篮球场(半场)、1 个跳远场地以及对塑胶跑道外围周边环境整治和地坪进行提质改造。

  四、项目单位:湘潭县花石镇花石中心小学。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284.89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元、预备费1 万元。资金来源: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

  六、本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2024.08-2024.10),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财政开工核准制。

  七、请严格按照县财政局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八、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九、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我局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十、根据有关规定,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入使用,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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