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永州新田硒城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永州新田硒城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国 (略)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湖南永州新田硒城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表》,湖南永州新田硒城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 (略) 新田县龙泉镇境内。建设内容包括扩建1个硒城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出线间隔,扩建区域位于原硒城220千伏变电站东南侧;变电站现有容量为2×180MVA,终期容量为3×180MVA。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0.178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1288公顷,临时占地0.0500公顷。本工程土石方挖方0.*立方米,填方0.*立方米,无借方,弃方0.*立方米,外运至新田县龙泉街道沙溪村弃土消纳场,不设渣场。项目估算总投资*元,其中土建投资*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略) (略) (略) 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0.1788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5.*元(主体已有5.*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0.*元,植物措施投资0.*元,临时措施投资0.*元,独立费用8.*元。
(六)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并及时完成验收,按要求做好验收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省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5日
国 (略)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湖南永州新田硒城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表》,湖南永州新田硒城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 (略) 新田县龙泉镇境内。建设内容包括扩建1个硒城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出线间隔,扩建区域位于原硒城220千伏变电站东南侧;变电站现有容量为2×180MVA,终期容量为3×180MVA。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0.178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1288公顷,临时占地0.0500公顷。本工程土石方挖方0.*立方米,填方0.*立方米,无借方,弃方0.*立方米,外运至新田县龙泉街道沙溪村弃土消纳场,不设渣场。项目估算总投资*元,其中土建投资*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略) (略) (略) 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0.1788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5.*元(主体已有5.*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0.*元,植物措施投资0.*元,临时措施投资0.*元,独立费用8.*元。
(六)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并及时完成验收,按要求做好验收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省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5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