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果园路以东、庙桥港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果园路以东、庙桥港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八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 (略) 南湖区余 (略) 以东、庙桥港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一、地块基本信息
(略) 南湖区余 (略) 以东、庙桥港以南地 (略) 南湖区余新镇永利村,东至河南桥港、南至河南桥港、 (略) 、北至庙桥港,地块面积*.84平方米,地块中心坐标:经度120.*°,纬度30.*°,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农用地,种植小麦。根据规划,本土地性质拟转变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城镇住宅用地(代码0701)。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等文件要求,土地利用性质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在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南湖区余新镇 (略) 委托我公司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按照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编写了《 (略) 南湖区余 (略) 以东、庙桥港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会议通过了调查报告,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稿,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调查,本块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田、农居房,农田种植水稻、小麦,2015年地块内农居房全部拆除,拆除区域闲置,2020年至2022年地块内部分区域堆存西侧建筑工地所用砖石建材,2023年地块进行了平整,平整过程中无外来土。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企业,未进行过规模化畜禽养殖,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贮存及输送。地块历史上没有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未过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堆放、倾倒及填埋情况,地块内无外来土回填情况。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工业废水直接排放情况,不存在污水灌溉现象。现场踏勘未闻到土壤散发出的异味,未见土壤污染痕迹,现场快速监测数据均低于筛选值,判断该地块受有机物和重金属的污染可能性小。本地块相邻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七条,本地块属于*类地块,对照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属于*类用地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1)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
(2)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3)历史监测或调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4)现场检查或踏勘表面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
(5)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经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历史使用、现状等情况均能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 )21号)第十四条中相关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同时根据《 (略) 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 (略) 创〔2021〕29号)“对农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经调查核实无工业生产历史、用地土壤无被污染可能性的,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同时为论证地块内无污染的结论,我单位委托嘉兴中 (略) 于4月9日对调查地块土壤进行了现场采样和PID、XRF快检,共检测土壤点位21个(含1个对照点),检测结果显示PID和XRF读数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附录A敏感用地筛选值。
因此本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南湖区余 (略) 以东、庙桥港以南地块可作为R2-二类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三、委托单位
单位: (略) 南湖区余新镇 (略)
通讯地址:*76F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四、地块调查机构
单位:浙江 (略)
通讯地址: (略) 拱 (略) 33号汉之昀商业中心1幢1201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公众可以信函、传着或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八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 (略) 南湖区余 (略) 以东、庙桥港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一、地块基本信息
(略) 南湖区余 (略) 以东、庙桥港以南地 (略) 南湖区余新镇永利村,东至河南桥港、南至河南桥港、 (略) 、北至庙桥港,地块面积*.84平方米,地块中心坐标:经度120.*°,纬度30.*°,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农用地,种植小麦。根据规划,本土地性质拟转变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城镇住宅用地(代码0701)。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等文件要求,土地利用性质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在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南湖区余新镇 (略) 委托我公司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按照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编写了《 (略) 南湖区余 (略) 以东、庙桥港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会议通过了调查报告,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稿,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调查,本块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田、农居房,农田种植水稻、小麦,2015年地块内农居房全部拆除,拆除区域闲置,2020年至2022年地块内部分区域堆存西侧建筑工地所用砖石建材,2023年地块进行了平整,平整过程中无外来土。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企业,未进行过规模化畜禽养殖,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贮存及输送。地块历史上没有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未过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堆放、倾倒及填埋情况,地块内无外来土回填情况。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工业废水直接排放情况,不存在污水灌溉现象。现场踏勘未闻到土壤散发出的异味,未见土壤污染痕迹,现场快速监测数据均低于筛选值,判断该地块受有机物和重金属的污染可能性小。本地块相邻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七条,本地块属于*类地块,对照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属于*类用地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1)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
(2)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3)历史监测或调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4)现场检查或踏勘表面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
(5)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经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历史使用、现状等情况均能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 )21号)第十四条中相关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同时根据《 (略) 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 (略) 创〔2021〕29号)“对农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经调查核实无工业生产历史、用地土壤无被污染可能性的,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同时为论证地块内无污染的结论,我单位委托嘉兴中 (略) 于4月9日对调查地块土壤进行了现场采样和PID、XRF快检,共检测土壤点位21个(含1个对照点),检测结果显示PID和XRF读数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附录A敏感用地筛选值。
因此本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南湖区余 (略) 以东、庙桥港以南地块可作为R2-二类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三、委托单位
单位: (略) 南湖区余新镇 (略)
通讯地址:*76F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四、地块调查机构
单位:浙江 (略)
通讯地址: (略) 拱 (略) 33号汉之昀商业中心1幢1201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公众可以信函、传着或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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