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西集撤登字〔2024〕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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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西集撤登字〔2024〕第18号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略) 监西集撤登字〔2024〕第18号

当事人:北京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顺义

住所(经营场所): (略) 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163号

2024年5月8日,及顺义向我局反映其个人身份 (略) 场??

主体变更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2024年5月8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厉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及顺义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5月11日取得设立登记(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和情况说明,及顺义身份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因通过当事人住所等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公告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 (略) 2015年5月11日将及顺义作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经理身份的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略) 监西集撤登字〔2024〕第18号

当事人:北京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顺义

住所(经营场所): (略) 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163号

2024年5月8日,及顺义向我局反映其个人身份 (略) 场??

主体变更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2024年5月8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厉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及顺义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5月11日取得设立登记(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和情况说明,及顺义身份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因通过当事人住所等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公告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 (略) 2015年5月11日将及顺义作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经理身份的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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