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卫生监督所、各类诊所: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中医管理局《关 (略)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略) 实行诊所备案管理。为落实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本工作依据《 (略)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标准参照《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二、涉及范围
东城区区域内的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不含中外合资、合作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三、工作内容
按照《 (略)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成对现存诊所的备案工作,开展后续日常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现存诊所的备案工作
所有涉及范围内的现存诊所(包括处于停业状态的诊所)均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诊所需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1.系统提交备案时间
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2.备案入口
(略) 医疗机 (略) (机构端)—诊所备案。
3.备案材料
(1)诊所备案基本信息;
(2)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表示,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4)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诊所规章制度;
(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8)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0)诊所信息系统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项目功能、硬件配置、使用流程、等保情 (略) 等);
(11)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12)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
(13)换发诊所备案凭证承诺书。
4.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和地点
待网络审核通过后,1-2周内将所有纸质材料交至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 (略) (略) 口东大街12号三层综合窗口。
5.备案要求
(1)备案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与当前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信息保持一致,如个别项目需要变更,应在完成备案后再申请变更备案。
(2)诊所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提交的纸质 (略) 上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且均需加盖诊所公章。
(3)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在2024年12月31日后自动失效,请务必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4)现有诊所完成初次备案时,如有疑问可咨询区卫健委医政医管科(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或中医管理科(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
(二)日常备案管理工作
1.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诊所备案管理工作,包括新设置诊所备案、变更备案、停业、解除停业、注销等业务。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或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每年对备案管理的诊所进行至少1次现场监督检查;区卫生健康委对新设置或变更执业地址、诊疗科目、牙椅数量等项目的诊所,在30天内进行现场核查。
3.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4.诊所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 (略) 医疗机 (略) 对接,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四、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完成备案工作,以确保合法执业。
(二)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执业,主动接受监督,相关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辖区诊所管理的规范性,保障广大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三)我区诊所备案 (略) “一业一证”相关 (略) 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有关要求开展。
(四)如有未尽事宜,参照《 (略)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五、科室业务及联系方式
(一)医政医管科
1.业务职能:受理与审核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的变更备案、停业、解除停业业务。
2.联系电话:010-*。
(二)中医管理科
1.业务职能:受理与审核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变更备案、停业、解除停业业务。
2.联系电话:010-*。
(三)法制审批科
1.业务职能:接收各类诊所的备案材料,制发诊所备案凭证,受理与审核各类诊所的注销业务。
2.联系电话:010-*。
(四)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1.业务职能:对各类诊所开展监督检查。
2.联系电话:010-*。
附件:1.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中医管理局关 (略)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3.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4.换发诊所备案凭证承诺书
5.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
(略) 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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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监督所、各类诊所: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中医管理局《关 (略)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略) 实行诊所备案管理。为落实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本工作依据《 (略)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标准参照《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二、涉及范围
东城区区域内的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不含中外合资、合作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三、工作内容
按照《 (略)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成对现存诊所的备案工作,开展后续日常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现存诊所的备案工作
所有涉及范围内的现存诊所(包括处于停业状态的诊所)均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诊所需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1.系统提交备案时间
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2.备案入口
(略) 医疗机 (略) (机构端)—诊所备案。
3.备案材料
(1)诊所备案基本信息;
(2)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表示,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4)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诊所规章制度;
(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8)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0)诊所信息系统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项目功能、硬件配置、使用流程、等保情 (略) 等);
(11)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12)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
(13)换发诊所备案凭证承诺书。
4.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和地点
待网络审核通过后,1-2周内将所有纸质材料交至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 (略) (略) 口东大街12号三层综合窗口。
5.备案要求
(1)备案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与当前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信息保持一致,如个别项目需要变更,应在完成备案后再申请变更备案。
(2)诊所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提交的纸质 (略) 上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且均需加盖诊所公章。
(3)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在2024年12月31日后自动失效,请务必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4)现有诊所完成初次备案时,如有疑问可咨询区卫健委医政医管科(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或中医管理科(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
(二)日常备案管理工作
1.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诊所备案管理工作,包括新设置诊所备案、变更备案、停业、解除停业、注销等业务。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或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每年对备案管理的诊所进行至少1次现场监督检查;区卫生健康委对新设置或变更执业地址、诊疗科目、牙椅数量等项目的诊所,在30天内进行现场核查。
3.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4.诊所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 (略) 医疗机 (略) 对接,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四、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完成备案工作,以确保合法执业。
(二)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执业,主动接受监督,相关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辖区诊所管理的规范性,保障广大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三)我区诊所备案 (略) “一业一证”相关 (略) 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有关要求开展。
(四)如有未尽事宜,参照《 (略)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五、科室业务及联系方式
(一)医政医管科
1.业务职能:受理与审核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的变更备案、停业、解除停业业务。
2.联系电话:010-*。
(二)中医管理科
1.业务职能:受理与审核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变更备案、停业、解除停业业务。
2.联系电话:010-*。
(三)法制审批科
1.业务职能:接收各类诊所的备案材料,制发诊所备案凭证,受理与审核各类诊所的注销业务。
2.联系电话:010-*。
(四)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1.业务职能:对各类诊所开展监督检查。
2.联系电话:010-*。
附件:1.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中医管理局关 (略)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3.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4.换发诊所备案凭证承诺书
5.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
(略) 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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