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鼎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鼎益4万吨/年有机硅功能材料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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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鼎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鼎益4万吨/年有机硅功能材料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略) 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云 (略) 云南鼎益*吨/年有机硅功能材料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及附件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市发展 (略) 节能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110-*-04-01-*)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一期建设用地56亩,新建*基三*氧基硅*t/a,酸性交联剂(*/*基三*酰氧基硅烷6000t/a)及配套的公辅设施。项目占地面积*.2㎡,建筑面积*㎡,*基三*氧基硅装置反应釜4台,反应塔4套,中和釜6台,粗品反应塔1套,精品提纯塔1套,回收蒸馏釜1台;酸性交联剂(*/*基三*酰氧基硅烷装置)设置反应釜1台,反应塔1套,中和釜3台,脱色釜2台;辅助设施设置污水处理站,酸性废水处理规模3m3/h,制冷机1台,SE75A-8空压机1台,ZSN-1000 PSA制氮机1台,设置S18-1000kVA /10kV变压器2台,设置S18-315kVA /10kV变压器1台。

建设规模:*基三*氧基硅*t/a,酸性交联剂(*/*基三*酰氧基硅烷)6000t/a,副产品30%浓度盐酸*t/a,副产品*酰氯4000t/a及配套的公辅设施。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值当量值3305.94tce,等价值5004.88tce。项目*基三*氧基硅烷单位产品能耗为0.24tce/t,*/*基三*酰氧基硅烷单位产品能耗为0.15tce/t。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5652tce/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健全完善能源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鼓励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四)该项目所在园区未通过化工园区认定以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接文后,进一步强化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略) 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云 (略) 云南鼎益*吨/年有机硅功能材料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及附件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市发展 (略) 节能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110-*-04-01-*)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一期建设用地56亩,新建*基三*氧基硅*t/a,酸性交联剂(*/*基三*酰氧基硅烷6000t/a)及配套的公辅设施。项目占地面积*.2㎡,建筑面积*㎡,*基三*氧基硅装置反应釜4台,反应塔4套,中和釜6台,粗品反应塔1套,精品提纯塔1套,回收蒸馏釜1台;酸性交联剂(*/*基三*酰氧基硅烷装置)设置反应釜1台,反应塔1套,中和釜3台,脱色釜2台;辅助设施设置污水处理站,酸性废水处理规模3m3/h,制冷机1台,SE75A-8空压机1台,ZSN-1000 PSA制氮机1台,设置S18-1000kVA /10kV变压器2台,设置S18-315kVA /10kV变压器1台。

建设规模:*基三*氧基硅*t/a,酸性交联剂(*/*基三*酰氧基硅烷)6000t/a,副产品30%浓度盐酸*t/a,副产品*酰氯4000t/a及配套的公辅设施。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值当量值3305.94tce,等价值5004.88tce。项目*基三*氧基硅烷单位产品能耗为0.24tce/t,*/*基三*酰氧基硅烷单位产品能耗为0.15tce/t。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5652tce/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健全完善能源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鼓励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四)该项目所在园区未通过化工园区认定以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接文后,进一步强化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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