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武鸣灵马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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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武鸣灵马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南宁* (略) :

报来《武鸣灵马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310-*-04-01-*), (略) 武鸣区西北部灵马镇一带的山包及平原区域。项目设置风机点位共37个,其中正选机位为30个,备选机位7个,拟安装28台单机容量为6250kW与2台5000kW的风电机组,装机总容量185MW。风电场配套建设220kV升压站一座,升压站安装1台200MVA的主变。场 (略) 采用架空线和电缆直埋,除了风机箱变上塔段及升压站终端塔进站段采用电缆外,其余采 (略) , (略) 直埋, (略) 约34.397km, (略) 径长22.58km。项目永久占地3.41hm2,临时占地58.47hm2,总占地61.88hm2(0.6188k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0.90%。

根据《报告书》及评估意见,项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如下:

(一)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运营期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用于升压站周边林地施肥。

(三)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运营期升压站厂界及风机占地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区限值。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五)升压站电磁环境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政务服务局

2024年9月2日

广西南宁* (略) :

报来《武鸣灵马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310-*-04-01-*), (略) 武鸣区西北部灵马镇一带的山包及平原区域。项目设置风机点位共37个,其中正选机位为30个,备选机位7个,拟安装28台单机容量为6250kW与2台5000kW的风电机组,装机总容量185MW。风电场配套建设220kV升压站一座,升压站安装1台200MVA的主变。场 (略) 采用架空线和电缆直埋,除了风机箱变上塔段及升压站终端塔进站段采用电缆外,其余采 (略) , (略) 直埋, (略) 约34.397km, (略) 径长22.58km。项目永久占地3.41hm2,临时占地58.47hm2,总占地61.88hm2(0.6188k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0.90%。

根据《报告书》及评估意见,项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如下:

(一)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运营期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用于升压站周边林地施肥。

(三)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运营期升压站厂界及风机占地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区限值。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五)升压站电磁环境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政务服务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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