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长沙慕川环保有限公司、邓兵送达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处理意见告知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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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长沙慕川环保有限公司、邓兵送达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处理意见告知函的公告

邓兵、 (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 (略) 2024年第一、二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由你(公司)编制的《江苏 (略) 年产*只电子烟用锂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2022年金湖大气环境为不达标区,采用《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0〕62号)作为整治措施不合理;2、表2-1产品方案产品计量单位未明确,同时锂离子电池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应考虑为万Ah;3、废水未考虑冷凝装置循环水排水情况; 设备清洗仅考虑了负极搅拌的清洗,遗漏正极搅拌机、涂布等设备的清洗及相关产污情况;4、纯水制备废水污染因子识别不全(纯水制备废水的污染因子主要包括COD、SS和盐);污泥产生量源强核算有误。环境风险因子识别不全,遗漏钴及其化合物等。根据《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失信扣分5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 (略) 查询不到你(公司)登记地址信息,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快件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技术复核处理意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地址: (略) (略) 77号,联系电话:0517-*,0517-*.

特此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


邓兵、 (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 (略) 2024年第一、二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由你(公司)编制的《江苏 (略) 年产*只电子烟用锂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2022年金湖大气环境为不达标区,采用《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0〕62号)作为整治措施不合理;2、表2-1产品方案产品计量单位未明确,同时锂离子电池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应考虑为万Ah;3、废水未考虑冷凝装置循环水排水情况; 设备清洗仅考虑了负极搅拌的清洗,遗漏正极搅拌机、涂布等设备的清洗及相关产污情况;4、纯水制备废水污染因子识别不全(纯水制备废水的污染因子主要包括COD、SS和盐);污泥产生量源强核算有误。环境风险因子识别不全,遗漏钴及其化合物等。根据《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失信扣分5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 (略) 查询不到你(公司)登记地址信息,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快件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技术复核处理意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地址: (略) (略) 77号,联系电话:0517-*,0517-*.

特此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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