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牧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牧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略) 东胜区农牧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略) 东胜区农牧局
地址: (略) 东胜区 (略) 17号
负责人:王明英
受委托单位: (略) 东胜区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 (略) 东胜区 (略) 17号
负责人:许继中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草种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 (略)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委托权限
(略) 东胜区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东胜区农牧局委托,开展农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承担全区农牧业农村牧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相关执法职能,行使的具体职权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三农三牧”的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内蒙古自治区、 (略) 关于“三农三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决策部署和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在职权范围内,承担全区农牧业农村牧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相关执法职能。
(二)承担对种子(牧草种子)、肥料(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牧业动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牧业机械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 (略) 场的执法监督相关工作, (略) 场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承担对农作物种子、草种的资源保护、生产经营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肥料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危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
(四)承担对畜禽屠宰、动物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植物检疫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水产养殖、渔政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
(五)承担对农机操作人员和生产、销售、维修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
(六)承担对增加农牧民负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
(七)承担跨区域案件协调查处相关工作。
(八)承 (略) 东胜区农牧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略) 农牧局和区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 (略) 东胜区农牧局
负责人:王明英
2024年8月30日
受委托单位: (略) 东胜区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人:许继中
2024年8月30日
(略) 东胜区农牧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略) 东胜区农牧局
地址: (略) 东胜区 (略) 17号
负责人:王明英
受委托单位: (略) 东胜区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 (略) 东胜区 (略) 17号
负责人:许继中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草种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 (略)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委托权限
(略) 东胜区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东胜区农牧局委托,开展农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承担全区农牧业农村牧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相关执法职能,行使的具体职权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三农三牧”的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内蒙古自治区、 (略) 关于“三农三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决策部署和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在职权范围内,承担全区农牧业农村牧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相关执法职能。
(二)承担对种子(牧草种子)、肥料(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牧业动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牧业机械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 (略) 场的执法监督相关工作, (略) 场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承担对农作物种子、草种的资源保护、生产经营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肥料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危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
(四)承担对畜禽屠宰、动物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植物检疫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承担对水产养殖、渔政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
(五)承担对农机操作人员和生产、销售、维修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
(六)承担对增加农牧民负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工作。
(七)承担跨区域案件协调查处相关工作。
(八)承 (略) 东胜区农牧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略) 农牧局和区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 (略) 东胜区农牧局
负责人:王明英
2024年8月30日
受委托单位: (略) 东胜区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人:许继中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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