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57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57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57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P
地???址:黑 (略) 龙凤区萨东村
法定代表人:卜长海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场约有*立方米用于制作空心砌块的煤渣原料露天堆放,苫盖面积约为50%,剩余50%未苫盖,也未设置不低于堆体高度的严密围挡,你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于原料露天堆放应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卜长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卜长海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无人机拍摄的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煤渣堆部分苫盖,未设置不低于煤渣堆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的情况;
3.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现场拍照的照片证据2张, (略) 煤渣堆部分苫盖,未设置不低于煤渣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的情况;
4.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对煤渣堆部分苫盖,未设置不低于堆体高度的严密围挡;
5.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办理了排污许可手续;
6.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卜长海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7.你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提供的环评验收、批复复印件各1份, (略) 办理了环评手续;
8.你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提供的环评报告表中环境影响分析1份,证明环评报告表中对你厂贮存物料防尘措施要求;
9.我局于2024年5月2 (略) (略) 站下载的《 (略)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文件1份,证明你公司处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0.我局于2024年5月28在全国个体私营经营 (略) 上查询并下载的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经济承受度;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陈瑞春、刘贤博、付晓晗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4年8 (略) 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48号),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 (略) 向我局提出撤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申请, (略) 指出的问题并愿意整改,并提供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已经整改完毕;二是经济状况不好,希望改为批评教育;三是处于风口致使苫布不能全面覆盖,煤渣堆放太高,无法设置围挡;四是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验收等手续健全以证明企业遵纪守法。
申辩观点1我局予以采纳。2024年5月24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煤渣堆部分苫盖,也未设置不低于堆体高度的严密围挡。2024年7月23日我局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仍未对煤渣堆进行全面苫盖,未采取有效抑制扬尘措施,也未设置不低于堆体高度的严密围挡。2024年8月22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告知书》(庆环法责字〔2024〕58 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你公司已完成整改我局予以认可。
申辩观点2我局不予采纳。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二项,免罚要求为“物料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本案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清单的要求,不能仅批评教育而免于行政处罚。如你公司存在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申辩观点3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按照环评要求“采取遮挡、洒水降尘、控制原料露天储存量等措施控制颗粒物排放。”为你公司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作为撤销处罚的理由。
申辩观点4我局不予采纳。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环评批复、验收 (略) 具备生产资格, (略) 在运营期间遵纪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你厂排放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为部分苫盖、贮存量为1000立方米以上、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不积极、近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等裁量因素,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57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P
地???址:黑 (略) 龙凤区萨东村
法定代表人:卜长海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场约有*立方米用于制作空心砌块的煤渣原料露天堆放,苫盖面积约为50%,剩余50%未苫盖,也未设置不低于堆体高度的严密围挡,你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于原料露天堆放应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卜长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卜长海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无人机拍摄的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煤渣堆部分苫盖,未设置不低于煤渣堆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的情况;
3.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现场拍照的照片证据2张, (略) 煤渣堆部分苫盖,未设置不低于煤渣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的情况;
4.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对煤渣堆部分苫盖,未设置不低于堆体高度的严密围挡;
5.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办理了排污许可手续;
6.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卜长海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7.你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提供的环评验收、批复复印件各1份, (略) 办理了环评手续;
8.你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提供的环评报告表中环境影响分析1份,证明环评报告表中对你厂贮存物料防尘措施要求;
9.我局于2024年5月2 (略) (略) 站下载的《 (略)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文件1份,证明你公司处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0.我局于2024年5月28在全国个体私营经营 (略) 上查询并下载的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经济承受度;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陈瑞春、刘贤博、付晓晗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4年8 (略) 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48号),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 (略) 向我局提出撤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申请, (略) 指出的问题并愿意整改,并提供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已经整改完毕;二是经济状况不好,希望改为批评教育;三是处于风口致使苫布不能全面覆盖,煤渣堆放太高,无法设置围挡;四是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验收等手续健全以证明企业遵纪守法。
申辩观点1我局予以采纳。2024年5月24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煤渣堆部分苫盖,也未设置不低于堆体高度的严密围挡。2024年7月23日我局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仍未对煤渣堆进行全面苫盖,未采取有效抑制扬尘措施,也未设置不低于堆体高度的严密围挡。2024年8月22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告知书》(庆环法责字〔2024〕58 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你公司已完成整改我局予以认可。
申辩观点2我局不予采纳。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二项,免罚要求为“物料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本案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清单的要求,不能仅批评教育而免于行政处罚。如你公司存在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申辩观点3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按照环评要求“采取遮挡、洒水降尘、控制原料露天储存量等措施控制颗粒物排放。”为你公司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作为撤销处罚的理由。
申辩观点4我局不予采纳。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环评批复、验收 (略) 具备生产资格, (略) 在运营期间遵纪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你厂排放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为部分苫盖、贮存量为1000立方米以上、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不积极、近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等裁量因素,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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