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漳州市芗城晶宏口腔诊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漳州市芗城晶宏口腔诊所
(略) 芗城晶宏口腔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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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略) 西路点击查看>>*
经营者:徐**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
2024年7月4日,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诊所正在营业,诊所建设CT室1间,安装美亚光电CT机1台,执法人员调阅你诊所CT室电脑“MEYAER操作台”软件,发现该软件于2021年11月5日至2024年7月2日之前有CT影像拍摄记录,执法人员调阅你诊所辐射安全许可证,你诊所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诊所经营者徐清在场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5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诊所科室负责人田平俊已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诊所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你诊所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诊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事实);
3.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诊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事实);
4.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诊所建设CT室位置的情况);
5.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对你诊所科室负责人田平俊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诊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事实);
6.2024年7月10日你诊所科室负责人田平俊提供的CT机房防护工程施工合同、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辐射剂量检测报告书、射线装置质量控制检测报告书、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诊所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等材料(证明你诊所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需取得相关手续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
7.2024年7月10日你诊所的提供整改报告及辐射安全许可证(证明你诊所积极改正并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8.2024年7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督察检查时你诊所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9.2024年7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督察检查时你诊所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10.2024年7月17日你诊所科室负责人田平俊提供的《 (略) 芗城晶宏口腔诊所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向你诊所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免罚告字〔2024〕11号),明确告知你诊所在收到该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诊所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诊所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诊所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诊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应对你诊所诊所予以罚款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但考虑你诊所已于2024年7月10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你诊所于2024年7月17日提交《 (略) 芗城晶宏口腔诊所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并能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经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免予处罚情形清单”中第4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的通知》(漳环规〔2023〕2号)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六条第二十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二十)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和第十一条“本清单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的规定,你诊所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基本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情形,经集体讨论研究,对你诊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本局决定对你诊所作出如下处理: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诊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诊所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虽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但你诊所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诊所员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组织辐射安全管理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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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诊所正在营业,诊所建设CT室1间,安装美亚光电CT机1台,执法人员调阅你诊所CT室电脑“MEYAER操作台”软件,发现该软件于2021年11月5日至2024年7月2日之前有CT影像拍摄记录,执法人员调阅你诊所辐射安全许可证,你诊所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诊所经营者徐清在场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5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诊所科室负责人田平俊已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诊所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你诊所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诊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事实);
3.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诊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事实);
4.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诊所建设CT室位置的情况);
5.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对你诊所科室负责人田平俊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诊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事实);
6.2024年7月10日你诊所科室负责人田平俊提供的CT机房防护工程施工合同、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辐射剂量检测报告书、射线装置质量控制检测报告书、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诊所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等材料(证明你诊所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需取得相关手续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
7.2024年7月10日你诊所的提供整改报告及辐射安全许可证(证明你诊所积极改正并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8.2024年7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督察检查时你诊所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9.2024年7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督察检查时你诊所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10.2024年7月17日你诊所科室负责人田平俊提供的《 (略) 芗城晶宏口腔诊所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向你诊所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免罚告字〔2024〕11号),明确告知你诊所在收到该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诊所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诊所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诊所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诊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应对你诊所诊所予以罚款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但考虑你诊所已于2024年7月10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你诊所于2024年7月17日提交《 (略) 芗城晶宏口腔诊所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并能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经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免予处罚情形清单”中第4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的通知》(漳环规〔2023〕2号)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六条第二十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二十)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和第十一条“本清单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的规定,你诊所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基本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情形,经集体讨论研究,对你诊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本局决定对你诊所作出如下处理: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诊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诊所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虽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但你诊所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诊所员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组织辐射安全管理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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