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环瓜罚〔2024〕2号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环瓜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 (略) ????????
????法定代表人:孔令锋?????????????????????????????????? ?
????社会信用代码:*MA74PTYU0B ??????????????????
????地址: (略) 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规范记录危废产生、暂存、处置台账,试验室废水未纳入危废管理,未建立产生、入库、出库台账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2024年7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规范记录危废产生、暂存、处置台账,试验室废水未纳入危废管理,未建立产生、入库、出库台账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2. (略) 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2024年7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孔令锋)进一步确认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规范记录危废产生、暂存、处置台账,试验室废水未纳入危废管理,未建立产生、入库、出库台账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3. (略) 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2024年7月15日拍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规范记录危废产生、暂存、处置台账,试验室废水未纳入危废管理,未建立产生、入库、出库台账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4. (略) 2024年7月15日提供的 (略)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孔令锋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明被罚主体;
5.2024年7月15日 (略) 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复印件证明试验室废水纳入危废管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酒环(瓜)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情节:应记项目缺失:一项;裁量认定:情节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 (略) 肃 (略) (略) 司法局8001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肃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当事人名称: (略) ????????
????法定代表人:孔令锋?????????????????????????????????? ?
????社会信用代码:*MA74PTYU0B ??????????????????
????地址: (略) 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规范记录危废产生、暂存、处置台账,试验室废水未纳入危废管理,未建立产生、入库、出库台账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2024年7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规范记录危废产生、暂存、处置台账,试验室废水未纳入危废管理,未建立产生、入库、出库台账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2. (略) 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2024年7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孔令锋)进一步确认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规范记录危废产生、暂存、处置台账,试验室废水未纳入危废管理,未建立产生、入库、出库台账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3. (略) 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2024年7月15日拍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规范记录危废产生、暂存、处置台账,试验室废水未纳入危废管理,未建立产生、入库、出库台账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4. (略) 2024年7月15日提供的 (略)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孔令锋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明被罚主体;
5.2024年7月15日 (略) 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复印件证明试验室废水纳入危废管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酒环(瓜)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情节:应记项目缺失:一项;裁量认定:情节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 (略) 肃 (略) (略) 司法局8001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肃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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