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任我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运动鞋8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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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任我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运动鞋8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泉州任 (略) 年产运动鞋*双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任 (略) 年产运动鞋*双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9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泉州任 (略) 年产运动鞋*双项目。

二、 建设地点: (略) 清濛科技工业区崇顺街159号A栋、B栋。

三、 建设单位:泉州任 (略) 。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 (略) 。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任 (略) 筹建,总投资*元, (略) 清濛科技工业区崇顺街159号A栋、B栋,系租赁伟士杰(泉州) (略) 厂房,租赁建筑面积*m2,生产规模为年产运动鞋*双。公司职工人数150人,其中50人住厂,厂区不设置食堂,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10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制鞋成型流水线上刷处理剂、水性PU胶、PU胶、白乳胶、清洁剂环节及烘干、补胶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净化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由一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引至屋面排放,尾气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要求;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苯、*苯、二*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边角料统一收集后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出售给可回收部门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

传真:0595-*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

泉州任 (略) 年产运动鞋*双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任 (略) 年产运动鞋*双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9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泉州任 (略) 年产运动鞋*双项目。

二、 建设地点: (略) 清濛科技工业区崇顺街159号A栋、B栋。

三、 建设单位:泉州任 (略) 。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 (略) 。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任 (略) 筹建,总投资*元, (略) 清濛科技工业区崇顺街159号A栋、B栋,系租赁伟士杰(泉州) (略) 厂房,租赁建筑面积*m2,生产规模为年产运动鞋*双。公司职工人数150人,其中50人住厂,厂区不设置食堂,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10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制鞋成型流水线上刷处理剂、水性PU胶、PU胶、白乳胶、清洁剂环节及烘干、补胶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净化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由一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引至屋面排放,尾气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要求;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苯、*苯、二*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边角料统一收集后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出售给可回收部门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

传真:0595-*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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