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市域引供水工程安全管理的通告
晋江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市域引供水工程安全管理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略) 引供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 (略) 域引供水工程主 (略) 供水工程、 (略) 引水第二通道工程、金门供水工程(大*管理段)以及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工程(在建), (略) 供水工程长约28.67公里、 (略) 引水第二通道工程长约17.96公里、金门供水工程(大*管理段)长约19.68公里(含*地段11.68公里、海域段8公里)、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工程长约52.99公里。工 (略) 及金门地区生产生活用水水源供给任务,确保引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 (略) 及金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程管理维护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略) 供水工程、 (略) 引水第二通道工程以及金门供水水源保障 (略) (略)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金门供水工程(大*管理段)由福建水投 (略)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沿引供水工程所在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安部 (略) (略) 及福建水投 (略) 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三、 (略) 域引供水工程管理范围为管线或箱涵外边缘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区外延30米;金门供水工程海域段管线管理范围为管线结构外延20米,保护范围为管线结构外延100米(参照《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引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域和水域;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引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掘、取土、打井、钻采、埋坟、爆破、挖沙、采石或者占地堆放、倾倒垃圾、排入污水等行为;禁止在引供水工程上方行驶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车辆或擅自压载重物;严禁单位和个人进入引供水工程涵洞内活动。
五、严厉打击私自开启、偷盗、拆毁引供水工程上的井室、井盖、标志桩及通讯、供电等附属设施;严厉查处盗水行为和污染水源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举报揭发破坏供水设施行为、保护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举报电话:*。
七、本通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略) 水利局
2024年9月1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略) 引供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 (略) 域引供水工程主 (略) 供水工程、 (略) 引水第二通道工程、金门供水工程(大*管理段)以及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工程(在建), (略) 供水工程长约28.67公里、 (略) 引水第二通道工程长约17.96公里、金门供水工程(大*管理段)长约19.68公里(含*地段11.68公里、海域段8公里)、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工程长约52.99公里。工 (略) 及金门地区生产生活用水水源供给任务,确保引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 (略) 及金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程管理维护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略) 供水工程、 (略) 引水第二通道工程以及金门供水水源保障 (略) (略)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金门供水工程(大*管理段)由福建水投 (略)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沿引供水工程所在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安部 (略) (略) 及福建水投 (略) 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三、 (略) 域引供水工程管理范围为管线或箱涵外边缘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区外延30米;金门供水工程海域段管线管理范围为管线结构外延20米,保护范围为管线结构外延100米(参照《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引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域和水域;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引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掘、取土、打井、钻采、埋坟、爆破、挖沙、采石或者占地堆放、倾倒垃圾、排入污水等行为;禁止在引供水工程上方行驶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车辆或擅自压载重物;严禁单位和个人进入引供水工程涵洞内活动。
五、严厉打击私自开启、偷盗、拆毁引供水工程上的井室、井盖、标志桩及通讯、供电等附属设施;严厉查处盗水行为和污染水源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举报揭发破坏供水设施行为、保护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举报电话:*。
七、本通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略) 水利局
2024年9月11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