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安海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泉州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的请示》(晋安政〔2024〕49号)及规划报批成果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称“该控规”),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的规划范围:北至安平桥公园,南至安海湾,西至大盈溪,东至鸿江,规划总面积约1.53平方公里。
三、原则同意该控规的功能定位:安海镇中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发展轻工业为主,配套商贸功能的综合性产业园区。
四、原则同意该控规的规划结构:“一心一带两区”。“一心”指园区综合服务中心;“一带”指滨海环湾休闲绿带;“两区”指工业区、生活配套区。
五、原则同意该控规划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进行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或划拨、项目开发建设时应严格按照该控规的图则所具体明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把关、执行。
六、原则同意该控规划定的“城市五线”:在组织实施时应落实遵守好该控规划定 (略) 用地的“城市红线”、保障各类绿地用地的“城市绿线”、保障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城市黄线”、保护地表水体的“城市蓝线”、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城市紫线”,不得擅自调整、随意侵占,并严格执行具体禁建、限建控制要求。
七、原则同意该控规确定的“三大设施”:在组织实施时应优先保障该控规中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和规模,做到区域发展与具体项目建设统筹、公共利益与个体发展目标兼顾。
八、该控规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九、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海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泉州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的请示》(晋安政〔2024〕49号)及规划报批成果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称“该控规”),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的规划范围:北至安平桥公园,南至安海湾,西至大盈溪,东至鸿江,规划总面积约1.53平方公里。
三、原则同意该控规的功能定位:安海镇中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发展轻工业为主,配套商贸功能的综合性产业园区。
四、原则同意该控规的规划结构:“一心一带两区”。“一心”指园区综合服务中心;“一带”指滨海环湾休闲绿带;“两区”指工业区、生活配套区。
五、原则同意该控规划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进行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或划拨、项目开发建设时应严格按照该控规的图则所具体明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把关、执行。
六、原则同意该控规划定的“城市五线”:在组织实施时应落实遵守好该控规划定 (略) 用地的“城市红线”、保障各类绿地用地的“城市绿线”、保障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城市黄线”、保护地表水体的“城市蓝线”、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城市紫线”,不得擅自调整、随意侵占,并严格执行具体禁建、限建控制要求。
七、原则同意该控规确定的“三大设施”:在组织实施时应优先保障该控规中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和规模,做到区域发展与具体项目建设统筹、公共利益与个体发展目标兼顾。
八、该控规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九、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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