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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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邮编:*


扬环管〔2024〕01-4号

宝应县鲁垛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委托 (略) 编制的《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规划环评审查要求,我局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审查小组意见、评审修改后的《报告书》和江苏美景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宝政复〔2024〕17号),本次规划范围东至三横河、 (略) -沿广线、西 (略) 、北至 (略) -一横河,规划区总用地面积约1.83平方公里。园区以机械制造、木器加工、电工电气为主导产业,以玻璃制品制造、消防器械、服装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橡胶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不含化工类)、新能源和其它现代制造业为辅助产业。

二、《报告书》在梳理工业园区发展历程、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回顾性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了本轮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识别了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预测和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的不良影响,开展碳排放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公众参与等工作,论证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方法基本正确,评价内容较全面,对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较合理,提出的对策措施原则上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可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和园区建设的指导。

三、从总体上看,鲁垛镇工业园区存在工居混合现象, (略) 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善,规划布局存在环境风险;园区部分企业存在未完成自主验收、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等情况。你单位应依据《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加快推进企业完成整改,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有效预防和减缓《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四、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执行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其详解;宋庄河、一横河、三横河、向阳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参照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工业园区内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标准,集镇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执行2类标准,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区域执行4a类标准;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相关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内企业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385—2022);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园区内生产废水接管至鲁垛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水质执行鲁垛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相关标准;园区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环境排放标准》(*),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作业现场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园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

五、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其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51.812吨/年,氮氧化物37.031吨/年,颗粒物47.915吨/年,VOCs32.437吨/年,氨5.044吨/年,硫化氢0.9吨/年。2、水污染物外排量:化学需氧量39.37吨/年,氨氮3.04吨/年,总磷0.34吨/年,总氮9.65吨/年。

六、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规划》应坚持绿色发展、协调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突出生态优先、绿色转型、集约高效,进一步优化规划用地布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等,做好与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三线一单”成果的协调衔接,严格落实绿地规划,确保绿地覆盖率,提高碳汇比例。

2、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健全园区环境管理机构。制定园区环保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业园区在开发过程中,严格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进行,在开发实施过程中禁止引进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严禁开发建设的项目。

3、严格空间管控,优化区内空间布局。优化入园企业布局,落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避免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4、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规划建设给排水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

5、构建园区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根据工业园区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重点企业分布、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状况、环境敏感目标分布等情况,建立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噪声、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并根据环境影响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实施的进度和效果等适时优化。定期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时限,重点关注大气环境质量变化及水质变化。

6、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备案修编,定期开展演练,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落实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环境应急响应流程。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推动园区及企业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清单并及时整改到位,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中区域环境安全。

六、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或其上位规划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实施满五年,应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或修订规划。

附件: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


附件:

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清单

类型

准入内容

产业

定位

以机械制造、木器加工、电工电气为主导产业,以玻璃制品制造、消防器械、服装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橡胶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不含化工类)、新能源和其它现代制造业为辅助产业。

整体

要求

禁止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限制

引入

类别

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的项目。

禁止

引入

类别

(1)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2)禁止引进含露天或敞开式喷涂的项目;木业加工、机械加工禁止引进使用高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3)机械制造:禁止引进涉及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电镀工艺的项目,新建涉及铸造工艺的项目,使用高VOCs的涂料或胶黏剂的项目。

(4)禁止发展单纯电镀项目。

(5)禁止引进化工项目。

(6)禁止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 (略) 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

(7)橡胶塑料制品制造类项目禁止以再生橡胶、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

(8)仓储物流及运输禁止涉及危险品。

(9)《<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等政策文件禁止建设的项目。

(10)不得新建、扩建《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的通知》中提及的“两高”项目;石化、钢铁、化工、水泥等高污染行业;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企业;其它各类不符合国家、江苏省、 (略) 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

(11)禁止引进制革项目、印染项目、酿造项目、染料生产项目、炼油项目生产项目、以及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

空间

布局

约束

1、入驻项目,应根据对敏感目标的环境影响程度,确定环境防护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2、园区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企业污水达至接管标准后排入鲁垛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水量不得超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在不满足污水接管进入鲁垛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条件之前,引进的排放废水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避免对当地水环境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污染物

排放

管控

1、大气污染物:

到2028年,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得超过47.915t/a、51.812t/a、37.031t/a、32.437t/a;

2、水污染物:

到2028年,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不超过39.37t/a、3.04t/a、9.65t/a、0.34t/a。

环境

风险

防控

1、建立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完善重点监控区域预警和应急机制,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全部安装毒害气体监控预警 (略) ,加强监控;

2、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完善“企业- (略) -区内水体”水污染三级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队*建设、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改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将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及整改、环境应急物资管理、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及修编工作, (略) 进行信息化管理;

4、对于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 3795-2020)要求的企业,督促其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重点风险源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5、加强风险源布局管控,园区内部功能布局应充分考虑风险源对区内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大的企业应远离区内河流及人群聚集的办公楼,以降低环境风险;不同企业风险源之间应尽量远离,防止因其中某一风险源发生风险事故而导致的连锁反应,控制事故发生的范围。

6、与宝应县、鲁垛镇之间构建应急响应联动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资源

开发

利用

要求

执行区域已确定的土地、水、能源等主要资源能源可开发利用总量;

能源资源:现有能源供应水平条件下,现有能源供应水平是可以支撑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的未来发展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5吨标煤/万元。

土地资源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范围内无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总量上限183.07hm2,建设用地总量上限172.33hm2,工业用地总量上限67.54hm2

水资源:现状供水能力、用水水平条件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区域可供利用水量可满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9立方米/万元。

针对新建、改扩建项目,明确单位面积产值、单位产值水耗、用水效率、单位产值能耗等限制性准入要求;可依据现行的清洁生产、行业规范条件等相关要求,以实现最佳可行技术为导向、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如《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邮编:*


扬环管〔2024〕01-4号

宝应县鲁垛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委托 (略) 编制的《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规划环评审查要求,我局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审查小组意见、评审修改后的《报告书》和江苏美景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宝政复〔2024〕17号),本次规划范围东至三横河、 (略) -沿广线、西 (略) 、北至 (略) -一横河,规划区总用地面积约1.83平方公里。园区以机械制造、木器加工、电工电气为主导产业,以玻璃制品制造、消防器械、服装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橡胶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不含化工类)、新能源和其它现代制造业为辅助产业。

二、《报告书》在梳理工业园区发展历程、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回顾性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了本轮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识别了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预测和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的不良影响,开展碳排放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公众参与等工作,论证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方法基本正确,评价内容较全面,对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较合理,提出的对策措施原则上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可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和园区建设的指导。

三、从总体上看,鲁垛镇工业园区存在工居混合现象, (略) 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善,规划布局存在环境风险;园区部分企业存在未完成自主验收、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等情况。你单位应依据《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加快推进企业完成整改,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有效预防和减缓《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四、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执行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其详解;宋庄河、一横河、三横河、向阳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参照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工业园区内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标准,集镇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执行2类标准,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区域执行4a类标准;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相关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内企业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385—2022);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园区内生产废水接管至鲁垛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水质执行鲁垛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相关标准;园区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环境排放标准》(*),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作业现场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园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

五、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其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51.812吨/年,氮氧化物37.031吨/年,颗粒物47.915吨/年,VOCs32.437吨/年,氨5.044吨/年,硫化氢0.9吨/年。2、水污染物外排量:化学需氧量39.37吨/年,氨氮3.04吨/年,总磷0.34吨/年,总氮9.65吨/年。

六、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规划》应坚持绿色发展、协调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突出生态优先、绿色转型、集约高效,进一步优化规划用地布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等,做好与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三线一单”成果的协调衔接,严格落实绿地规划,确保绿地覆盖率,提高碳汇比例。

2、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健全园区环境管理机构。制定园区环保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业园区在开发过程中,严格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进行,在开发实施过程中禁止引进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严禁开发建设的项目。

3、严格空间管控,优化区内空间布局。优化入园企业布局,落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避免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4、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规划建设给排水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

5、构建园区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根据工业园区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重点企业分布、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状况、环境敏感目标分布等情况,建立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噪声、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并根据环境影响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实施的进度和效果等适时优化。定期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时限,重点关注大气环境质量变化及水质变化。

6、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备案修编,定期开展演练,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落实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环境应急响应流程。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推动园区及企业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清单并及时整改到位,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中区域环境安全。

六、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或其上位规划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实施满五年,应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或修订规划。

附件: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


附件:

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清单

类型

准入内容

产业

定位

以机械制造、木器加工、电工电气为主导产业,以玻璃制品制造、消防器械、服装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橡胶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不含化工类)、新能源和其它现代制造业为辅助产业。

整体

要求

禁止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限制

引入

类别

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的项目。

禁止

引入

类别

(1)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2)禁止引进含露天或敞开式喷涂的项目;木业加工、机械加工禁止引进使用高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3)机械制造:禁止引进涉及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电镀工艺的项目,新建涉及铸造工艺的项目,使用高VOCs的涂料或胶黏剂的项目。

(4)禁止发展单纯电镀项目。

(5)禁止引进化工项目。

(6)禁止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 (略) 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

(7)橡胶塑料制品制造类项目禁止以再生橡胶、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

(8)仓储物流及运输禁止涉及危险品。

(9)《<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等政策文件禁止建设的项目。

(10)不得新建、扩建《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的通知》中提及的“两高”项目;石化、钢铁、化工、水泥等高污染行业;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企业;其它各类不符合国家、江苏省、 (略) 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

(11)禁止引进制革项目、印染项目、酿造项目、染料生产项目、炼油项目生产项目、以及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

空间

布局

约束

1、入驻项目,应根据对敏感目标的环境影响程度,确定环境防护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2、园区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企业污水达至接管标准后排入鲁垛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水量不得超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在不满足污水接管进入鲁垛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条件之前,引进的排放废水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避免对当地水环境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污染物

排放

管控

1、大气污染物:

到2028年,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得超过47.915t/a、51.812t/a、37.031t/a、32.437t/a;

2、水污染物:

到2028年,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不超过39.37t/a、3.04t/a、9.65t/a、0.34t/a。

环境

风险

防控

1、建立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完善重点监控区域预警和应急机制,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全部安装毒害气体监控预警 (略) ,加强监控;

2、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完善“企业- (略) -区内水体”水污染三级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队*建设、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3、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改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将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及整改、环境应急物资管理、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及修编工作, (略) 进行信息化管理;

4、对于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 3795-2020)要求的企业,督促其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重点风险源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5、加强风险源布局管控,园区内部功能布局应充分考虑风险源对区内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大的企业应远离区内河流及人群聚集的办公楼,以降低环境风险;不同企业风险源之间应尽量远离,防止因其中某一风险源发生风险事故而导致的连锁反应,控制事故发生的范围。

6、与宝应县、鲁垛镇之间构建应急响应联动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资源

开发

利用

要求

执行区域已确定的土地、水、能源等主要资源能源可开发利用总量;

能源资源:现有能源供应水平条件下,现有能源供应水平是可以支撑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的未来发展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5吨标煤/万元。

土地资源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范围内无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总量上限183.07hm2,建设用地总量上限172.33hm2,工业用地总量上限67.54hm2

水资源:现状供水能力、用水水平条件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区域可供利用水量可满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9立方米/万元。

针对新建、改扩建项目,明确单位面积产值、单位产值水耗、用水效率、单位产值能耗等限制性准入要求;可依据现行的清洁生产、行业规范条件等相关要求,以实现最佳可行技术为导向、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如《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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