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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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

《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项目批复情况。 (略) 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项目位于港南区木梓镇沙平村,于2022年5月获得环评批复(贵环审〔2022〕140号),项目尚未进行开采及建设。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位于港南区木梓镇沙平村以西,于2022年10月获得环评批复(贵环审〔2022〕322号),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建设单位对原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改动, (略) 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项目及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进行建设,整合后的项目名称统一为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并重新进行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变更项目基本情况。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重大变动)矿山工程选址不变,主要变更内容为:① (略) 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项目及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进行建设,整合后的项目名称统一为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②增加容量为927.*m3的2#排土场;③整合后新增建设1条线缆输送管道用于运送玄武岩矿石;④调整玄武岩集料类产品种类,取消玄武岩纤维产品的建设。

变更后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由矿山工程及线缆输送管道工程组成。矿山工程包括矿山开采及工业场地的建设,拟开采矿山 (略) 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用玄武岩矿,矿区面积为1.2612km2,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标高为+369.1m~+110m,设计玄武岩开采规模为281.*m3/a(约*t/a),开采过程中副产品伴生围岩量为60.*m3/a(约120.*t/a),合计开采规模为341.*m3/a,设计总服务年限为30a,并配套建设排土场、矿 (略) 等辅助工程;工业场地位于矿区拐点范围内,设置于矿区东北侧,拟建设一条玄武岩矿石破碎加工生产线。同时项目拟新建1条线缆输送管道用于玄武岩矿成品外运,起点位于工业场地北侧,终点设置于规划的郁江码头仓储区,全长13.4km,拟设置3座中转站。

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约为*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0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 (略) 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209-*-04-01-*,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使用林地审核同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核发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落实环评提出环保措施的基础上,项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破碎、筛分等产尘工序应在封闭车间内进行,破碎、筛分等工序粉尘分别经车间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DA001~DA008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32m、26m、25m、24m、31m、23m、28m及31m,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DA001~DA008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分别为13.10kg/h、8.08kg/h、7.23kg/h、6.37kg/h、12.30kg/h、5.52kg/h、9.79kg/h、12.30kg/h)。2.半成品库、机制砂筒仓、散装库筒仓进、出料口废气分别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DA009~DA018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35m、15m、38m、15m、38m、38m、38m、15m、15m及15m,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其中DA009、DA010、DA012、DA016、DA017、DA018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分别为15.5kg/h、1.75kg/h、1.75kg/h、1.75kg/h、1.75kg/h、1.75kg/h)。3.石粉仓含尘尾气及缓冲仓进、出料口废气分别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DA019~DA022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20m、20m、31m及15m,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DA019~DA022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分别为2.95kg/h、2.95kg/h、12.30kg/h、1.75kg/h)。4.线缆输送管道转运站落料粉尘分别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DA023~DA025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15m、22m、31m,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5.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 (略) 清洗车辆,采矿开凿、挖掘等采用湿式作业,矿石装卸粉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原料转运和运输采取密闭传送、湿抑制等措施,并加强绿化,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1.初期雨水、散装库水洗筛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堆场淋溶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水洗筛清洗、车辆清洗及洒水降尘等,不外排。2.项目生活污水经MBR一体化装置处理并消毒后回用于降尘、抑尘补水,不外排。3.项目场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袋式除尘器定期维护产生的废布袋、机修废物、MBR一体化装置污泥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采矿剥离表土、废渣土石、除泥筛分泥料、沉淀池污泥定期运至排土场,用于后期绿化复垦;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优化场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场界噪声、线缆输送管道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按照开采方式进行开采,在矿区周围修建挡土墙和截排水沟防止水土流失,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边开采边复垦,矿山服务期满后,及时恢复植被。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场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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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

《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项目批复情况。 (略) 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项目位于港南区木梓镇沙平村,于2022年5月获得环评批复(贵环审〔2022〕140号),项目尚未进行开采及建设。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位于港南区木梓镇沙平村以西,于2022年10月获得环评批复(贵环审〔2022〕322号),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建设单位对原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改动, (略) 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项目及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进行建设,整合后的项目名称统一为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并重新进行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变更项目基本情况。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重大变动)矿山工程选址不变,主要变更内容为:① (略) 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项目及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进行建设,整合后的项目名称统一为华润(贵港)精品玄武岩新材料基地项目;②增加容量为927.*m3的2#排土场;③整合后新增建设1条线缆输送管道用于运送玄武岩矿石;④调整玄武岩集料类产品种类,取消玄武岩纤维产品的建设。

变更后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由矿山工程及线缆输送管道工程组成。矿山工程包括矿山开采及工业场地的建设,拟开采矿山 (略) 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用玄武岩矿,矿区面积为1.2612km2,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标高为+369.1m~+110m,设计玄武岩开采规模为281.*m3/a(约*t/a),开采过程中副产品伴生围岩量为60.*m3/a(约120.*t/a),合计开采规模为341.*m3/a,设计总服务年限为30a,并配套建设排土场、矿 (略) 等辅助工程;工业场地位于矿区拐点范围内,设置于矿区东北侧,拟建设一条玄武岩矿石破碎加工生产线。同时项目拟新建1条线缆输送管道用于玄武岩矿成品外运,起点位于工业场地北侧,终点设置于规划的郁江码头仓储区,全长13.4km,拟设置3座中转站。

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约为*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0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 (略) 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209-*-04-01-*,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使用林地审核同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核发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落实环评提出环保措施的基础上,项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破碎、筛分等产尘工序应在封闭车间内进行,破碎、筛分等工序粉尘分别经车间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DA001~DA008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32m、26m、25m、24m、31m、23m、28m及31m,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DA001~DA008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分别为13.10kg/h、8.08kg/h、7.23kg/h、6.37kg/h、12.30kg/h、5.52kg/h、9.79kg/h、12.30kg/h)。2.半成品库、机制砂筒仓、散装库筒仓进、出料口废气分别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DA009~DA018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35m、15m、38m、15m、38m、38m、38m、15m、15m及15m,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其中DA009、DA010、DA012、DA016、DA017、DA018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分别为15.5kg/h、1.75kg/h、1.75kg/h、1.75kg/h、1.75kg/h、1.75kg/h)。3.石粉仓含尘尾气及缓冲仓进、出料口废气分别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DA019~DA022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20m、20m、31m及15m,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DA019~DA022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分别为2.95kg/h、2.95kg/h、12.30kg/h、1.75kg/h)。4.线缆输送管道转运站落料粉尘分别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DA023~DA025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15m、22m、31m,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5.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 (略) 清洗车辆,采矿开凿、挖掘等采用湿式作业,矿石装卸粉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原料转运和运输采取密闭传送、湿抑制等措施,并加强绿化,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1.初期雨水、散装库水洗筛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堆场淋溶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水洗筛清洗、车辆清洗及洒水降尘等,不外排。2.项目生活污水经MBR一体化装置处理并消毒后回用于降尘、抑尘补水,不外排。3.项目场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袋式除尘器定期维护产生的废布袋、机修废物、MBR一体化装置污泥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采矿剥离表土、废渣土石、除泥筛分泥料、沉淀池污泥定期运至排土场,用于后期绿化复垦;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优化场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场界噪声、线缆输送管道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按照开采方式进行开采,在矿区周围修建挡土墙和截排水沟防止水土流失,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边开采边复垦,矿山服务期满后,及时恢复植被。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场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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