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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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公告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略) 令第740号)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粮规〔2024〕2号)要求,为加强十师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备案对象

在十师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二、 备案要求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者首次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十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收购区域、仓储设施等基本信息,并对备案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粮食收购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具体变化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仓储设施;粮食收购地。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十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

三、 备案材料

(一)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备案联系人

十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联系人:于倩,联系电话:0906-*。

五、 监管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重要信息有无及时更新。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第十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9月12日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略) 令第740号)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粮规〔2024〕2号)要求,为加强十师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备案对象

在十师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二、 备案要求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者首次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十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收购区域、仓储设施等基本信息,并对备案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粮食收购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具体变化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仓储设施;粮食收购地。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十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

三、 备案材料

(一)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备案联系人

十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联系人:于倩,联系电话:0906-*。

五、 监管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重要信息有无及时更新。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第十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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