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李兴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用地1.0570公顷,拟征收莲峰镇李兴村集体土地1.0570公顷(草地1.0138公顷、 (略) 0.0089公顷、坑塘水面0.0343公顷),土地均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用于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不涉及安置。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李兴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用地1.0570公顷,拟征收莲峰镇李兴村集体土地1.0570公顷(草地1.0138公顷、 (略) 0.0089公顷、坑塘水面0.0343公顷),土地均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用于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不涉及安置。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李兴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用地1.0570公顷,拟征收莲峰镇李兴村集体土地1.0570公顷(草地1.0138公顷、 (略) 0.0089公顷、坑塘水面0.0343公顷),土地均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用于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不涉及安置。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李兴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用地1.0570公顷,拟征收莲峰镇李兴村集体土地1.0570公顷(草地1.0138公顷、 (略) 0.0089公顷、坑塘水面0.0343公顷),土地均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用于北部新城幸福小区东区01地块建设项目,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不涉及安置。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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