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东一路以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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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东一路以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浙江 (略) (略) 高铁新城服务中心委托,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地块描述: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为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停车场 (略) 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m2,其中地块一为* m2,地块二为* m2,地块三为7041 m2。地块一规划为G3/S41(广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地块二规划为G3/S1(广场、 (略) 用地),地块三规划为RB(商住用地)。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东至农田,南侧约550m为花廿线,西至空地,北侧约40m处为杭温高铁(在建),中心坐标为E120°15′35.*″,N 29°12′57.*″,调查区域的面积为*m2

地块 (略) 南市街道勤裕村西北侧,东至农田,南侧约370m为东仙线,西至空地,北侧约120m为杭温高铁(在建),地块三中心坐标为E120°16′8.*″,N29°12′50.*″,地块三的面积为7041m2

地块三历史用途为农居房、水塘,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RB),对应《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 “07住宅用地”。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九条和《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二条第三款“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及第七条第一款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之一为“*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

根据相关要求,2024年6月,浙江 (略) (我公司)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地块三历史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地块三内无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块三内不涉及工业生产情况下产品、原辅料的地下储灌或地下输送管道、以及废水废气排放,地块三内不涉及各类槽罐使用、不涉及管线、沟渠等;地块三内未发生过污染泄漏事故、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倾倒历史;地块三内无明显的土壤异味;地块三未开展过土壤、地下水监测工作;地块三周边200m范围内无生产型企业。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地块三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三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三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参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中的要求:属于*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相对应五条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地块三满足不进行采样检测的相关条件。

三、调查结论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污染源存在,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该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调查结果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该地块用地性质变更无须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调查。地块三可作为商住用地(RB、07住宅用地)开发利用,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可作为G3/S41(广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G3/S1(广场、 (略) 用地)、RB(商住用地)地块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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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略) (略) 高铁新城服务中心委托,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地块描述: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为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停车场 (略) 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m2,其中地块一为* m2,地块二为* m2,地块三为7041 m2。地块一规划为G3/S41(广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地块二规划为G3/S1(广场、 (略) 用地),地块三规划为RB(商住用地)。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东至农田,南侧约550m为花廿线,西至空地,北侧约40m处为杭温高铁(在建),中心坐标为E120°15′35.*″,N 29°12′57.*″,调查区域的面积为*m2

地块 (略) 南市街道勤裕村西北侧,东至农田,南侧约370m为东仙线,西至空地,北侧约120m为杭温高铁(在建),地块三中心坐标为E120°16′8.*″,N29°12′50.*″,地块三的面积为7041m2

地块三历史用途为农居房、水塘,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RB),对应《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 “07住宅用地”。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九条和《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二条第三款“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及第七条第一款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之一为“*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

根据相关要求,2024年6月,浙江 (略) (我公司)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地块三历史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地块三内无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块三内不涉及工业生产情况下产品、原辅料的地下储灌或地下输送管道、以及废水废气排放,地块三内不涉及各类槽罐使用、不涉及管线、沟渠等;地块三内未发生过污染泄漏事故、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倾倒历史;地块三内无明显的土壤异味;地块三未开展过土壤、地下水监测工作;地块三周边200m范围内无生产型企业。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地块三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三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三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参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中的要求:属于*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相对应五条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地块三满足不进行采样检测的相关条件。

三、调查结论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污染源存在,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该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调查结果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该地块用地性质变更无须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调查。地块三可作为商住用地(RB、07住宅用地)开发利用, (略) 高铁新城杭温高铁东阳横店站以南、 (略) 以西地块可作为G3/S41(广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G3/S1(广场、 (略) 用地)、RB(商住用地)地块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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