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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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4〕7号

当事人名称:五洲特种纸业(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U

地址: (略) 湖口县银砂湾工业园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取样,2024年5月15日九江南大 (略) 出具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4日 (略) 排口氨氮 (略) 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5mg/L),最高值达到10.2mg/L。我局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控站房水质留样器中的8个水样委托九江南大 (略) 进行检测。2024年5月15日九江南大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JND*),显示7个留样瓶氨氮数值最高值为11mg/L,超过你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5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五洲特纸排污许可证(编号*51U001P)。证明: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

2、2024年5月4日10时至17时五洲特纸氨氮在线数据。证明: (略) (略) 执行的排放标准(5mg/L);

3、2024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录、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照片。证明:对该公司氨氮在线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留样器中水样进行采样;

4、检测委托单。证明:将采取的水样委托九江南大 (略) 检测;

5、2024年5月15日九江南大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JND*)。证明:该公司留样器中7个留样瓶 (略) 执行的排放标准(5mg/L);

6、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五洲特种纸业(江西)有限公司委托叶*接受调查询问.

7、五洲特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8、李永辉、周颖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4〕8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污染物类别:二类水污染物;日排放量:300吨以上;超标幅度:1倍以上不满2倍;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处罚幅度(A)/万:50≤A<60”的规定。经查,你公司需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因子为氨氮,属于二类水污染物;5月4日排水量为*吨;超标最高浓度为11mg/L,超标1.2倍(排放标准5mg/L)。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湖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当事人名称:五洲特种纸业(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U

地址: (略) 湖口县银砂湾工业园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取样,2024年5月15日九江南大 (略) 出具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4日 (略) 排口氨氮 (略) 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5mg/L),最高值达到10.2mg/L。我局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控站房水质留样器中的8个水样委托九江南大 (略) 进行检测。2024年5月15日九江南大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JND*),显示7个留样瓶氨氮数值最高值为11mg/L,超过你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5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五洲特纸排污许可证(编号*51U001P)。证明: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

2、2024年5月4日10时至17时五洲特纸氨氮在线数据。证明: (略) (略) 执行的排放标准(5mg/L);

3、2024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录、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照片。证明:对该公司氨氮在线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留样器中水样进行采样;

4、检测委托单。证明:将采取的水样委托九江南大 (略) 检测;

5、2024年5月15日九江南大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JND*)。证明:该公司留样器中7个留样瓶 (略) 执行的排放标准(5mg/L);

6、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五洲特种纸业(江西)有限公司委托叶*接受调查询问.

7、五洲特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8、李永辉、周颖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4〕8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污染物类别:二类水污染物;日排放量:300吨以上;超标幅度:1倍以上不满2倍;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处罚幅度(A)/万:50≤A<60”的规定。经查,你公司需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因子为氨氮,属于二类水污染物;5月4日排水量为*吨;超标最高浓度为11mg/L,超标1.2倍(排放标准5mg/L)。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湖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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