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歙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歙县循环经济园区鼎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增日处理480吨MVR环氧树脂生产高盐废水处理系统及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黄山市歙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歙县循环经济园区鼎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增日处理480吨MVR环氧树脂生产高盐废水处理系统及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6日我局对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9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歙县徽 (略) 71号
邮 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歙县循环经济园区 (略) 新增日处理480吨MVR环氧树脂生产高盐废水处理系统及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的批复 | 歙环字〔2024〕55号 | 2024年9月12日 |
附:歙环字〔2024〕55号 关于歙县循环经济园区 (略) 新增日处理480吨MVR环氧树脂生产高盐废水处理系统及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x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6日我局对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9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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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歙县循环经济园区 (略) 新增日处理480吨MVR环氧树脂生产高盐废水处理系统及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的批复 | 歙环字〔2024〕55号 | 2024年9月12日 |
附:歙环字〔2024〕55号 关于歙县循环经济园区 (略) 新增日处理480吨MVR环氧树脂生产高盐废水处理系统及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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