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C
法定代表人:许文超
地? 址:泗洪县车 (略) 西侧工业大道南侧(工业集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20日,根据省环保督察交办线索对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商品混凝土、石子、沙子等建材技术改造项目于2022年9月获得泗洪生态环境局批复,2022年底建成投产,至检查之日破碎筛分工段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环评要求建设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实际未建设), (略) 厂区西侧大量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堆放,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你公司问题1为碎筛分工段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即投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你公司问题2为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5、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及相关章节;6、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7、生态损害赔偿相关材料;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9、其他。
我局 (略) 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4〕(4)26号),你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于7月29日递交陈述申辩,经案审会研究,鉴于你公司积极完成整改且验收合格,主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建议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表2-1》, (略) 碎筛分工段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即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表14通用裁量表》, (略) 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万元。
综上所述, (略) 处罚款点击查看>>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 (略) 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国库处
帐??? 号:*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盱 (略) 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年8月30日?? ????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C
法定代表人:许文超
地? 址:泗洪县车 (略) 西侧工业大道南侧(工业集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20日,根据省环保督察交办线索对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商品混凝土、石子、沙子等建材技术改造项目于2022年9月获得泗洪生态环境局批复,2022年底建成投产,至检查之日破碎筛分工段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环评要求建设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实际未建设), (略) 厂区西侧大量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堆放,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你公司问题1为碎筛分工段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即投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你公司问题2为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5、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及相关章节;6、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7、生态损害赔偿相关材料;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9、其他。
我局 (略) 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4〕(4)26号),你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于7月29日递交陈述申辩,经案审会研究,鉴于你公司积极完成整改且验收合格,主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建议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表2-1》, (略) 碎筛分工段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即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表14通用裁量表》, (略) 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万元。
综上所述, (略) 处罚款点击查看>>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 (略) 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国库处
帐??? 号:*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盱 (略) 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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