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9月14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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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9月14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

传 真:0417-*

通讯地址: (略) 府路1号行政审批局环保审批科

邮 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特 (略) 技术改造项目

(略) (略) 西海办事处双泉眼村

(略) 特 (略)

辽宁 (略)

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从事钢锻造加工生产,主要生产链轮钢、模具钢、工具钢等,主要用于矿机制造、汽车制造、轴承制造等行业。公司总占地面积*m2,本次技术改造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主要设备为燃气加热炉、电阻炉、磨锻机、电渣炉及数控车床、铣床、锯床等机加工生产设备,改造后生产产能为年产各类特殊用途钢锻件*t(链轮钢7000t/a、模具钢3000t/a、工具钢3000t/a、轧辊2000t/a)。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83.*元。项目已经取得备案证明(盖行审备[2023]133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施工期

本次技改施工期建设属于基建项目,要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等采取必要的治理、控制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建材运输、建筑材料堆放、装卸和搅拌过程中产生的扬尘,采取施工场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等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扬尘排放浓度须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

2.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主要来源于混凝土养护排水和设备冲洗排水等。施工期排水总量较小,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来源于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SS和*,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厂内已有排水设施内,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3.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在施工作业中设置四周围挡,同时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严禁夜间施工,最大限度的降低对现场施工人员及附近活动人员的影响,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即昼间 70dB(A),夜间 55dB(A)。

4.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源于项目施工本身产生的弃石弃土等,施工中应加强各个施工点的管理,注意文明施工,及时回填平整或者运往合适的建筑垃圾安置点,对外环境影响不大。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 (略) 垃圾填埋场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二、营运期

1.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电渣炉熔炼、开炉取件、脱模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经干式脱氟+布袋收尘器(TA001、TA002、TA003、TA004)处理后,由每根15m的排气筒(DA001、DA002、DA003、DA004)排放,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排放浓度限值;燃气加热炉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每根15m的排气筒(DA005、DA006、DA007、DA008、DA009、DA010、DA011、DA012)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3排放浓度限值。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集气罩未捕集的颗粒物、氟化物,其中80%自然沉降于车间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未沉降的粉尘与氟化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锯切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通过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移动式旱烟净化器(捕集效率 90%,处理效率 99%)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烟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车辆运输、原料卸料、成品装车产生的颗粒物,自然沉降后通过人工清扫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未沉降的粉尘则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2.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生产用水为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污水,循环使用, (略) (略) ,最 (略) 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 2 浓度限值。生活污水中办公楼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淋浴 (略) (略) ,最 (略) 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 2 浓度限值。

3.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台座或从结构上进行减振处理,在运营期加强对噪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3 类、4 类标准要求。

4.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含废石灰粉)、下料过程产生的废钢屑、电渣炉产生的废渣料、锻造过程产生的氧化铁皮、废边角料、废假电极(普通碳素钢)等全部分类装袋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处,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处,由厂家回收利用;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同时做好分类收集、防风、防雨及防渗漏处理,避免固废暂存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进行管理台账并实施分级管理,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设备维修废液压油及液压油桶、废机油及机油桶、废油抹布、下料过程产生的废切削液等暂存危废贮存点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及输运;沾染切削液的废钢屑暂存危废贮存点内,外售钢厂进行冶炼;危险废物贮存点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 号)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应实行分类贮存并建立管理台账,电子+纸质台账保存期限至少 5 年以上,并严格执行“五联单”制度。车间沉降产生的落地灰、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

传 真:0417-*

通讯地址: (略) 府路1号行政审批局环保审批科

邮 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特 (略) 技术改造项目

(略) (略) 西海办事处双泉眼村

(略) 特 (略)

辽宁 (略)

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从事钢锻造加工生产,主要生产链轮钢、模具钢、工具钢等,主要用于矿机制造、汽车制造、轴承制造等行业。公司总占地面积*m2,本次技术改造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主要设备为燃气加热炉、电阻炉、磨锻机、电渣炉及数控车床、铣床、锯床等机加工生产设备,改造后生产产能为年产各类特殊用途钢锻件*t(链轮钢7000t/a、模具钢3000t/a、工具钢3000t/a、轧辊2000t/a)。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83.*元。项目已经取得备案证明(盖行审备[2023]133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施工期

本次技改施工期建设属于基建项目,要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等采取必要的治理、控制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建材运输、建筑材料堆放、装卸和搅拌过程中产生的扬尘,采取施工场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等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扬尘排放浓度须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

2.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主要来源于混凝土养护排水和设备冲洗排水等。施工期排水总量较小,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来源于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SS和*,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厂内已有排水设施内,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3.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在施工作业中设置四周围挡,同时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严禁夜间施工,最大限度的降低对现场施工人员及附近活动人员的影响,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即昼间 70dB(A),夜间 55dB(A)。

4.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源于项目施工本身产生的弃石弃土等,施工中应加强各个施工点的管理,注意文明施工,及时回填平整或者运往合适的建筑垃圾安置点,对外环境影响不大。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 (略) 垃圾填埋场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二、营运期

1.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电渣炉熔炼、开炉取件、脱模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经干式脱氟+布袋收尘器(TA001、TA002、TA003、TA004)处理后,由每根15m的排气筒(DA001、DA002、DA003、DA004)排放,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排放浓度限值;燃气加热炉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每根15m的排气筒(DA005、DA006、DA007、DA008、DA009、DA010、DA011、DA012)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3排放浓度限值。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集气罩未捕集的颗粒物、氟化物,其中80%自然沉降于车间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未沉降的粉尘与氟化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锯切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通过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移动式旱烟净化器(捕集效率 90%,处理效率 99%)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烟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车辆运输、原料卸料、成品装车产生的颗粒物,自然沉降后通过人工清扫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未沉降的粉尘则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2.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生产用水为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污水,循环使用, (略) (略) ,最 (略) 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 2 浓度限值。生活污水中办公楼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淋浴 (略) (略) ,最 (略) 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 2 浓度限值。

3.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台座或从结构上进行减振处理,在运营期加强对噪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3 类、4 类标准要求。

4.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含废石灰粉)、下料过程产生的废钢屑、电渣炉产生的废渣料、锻造过程产生的氧化铁皮、废边角料、废假电极(普通碳素钢)等全部分类装袋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处,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处,由厂家回收利用;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同时做好分类收集、防风、防雨及防渗漏处理,避免固废暂存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进行管理台账并实施分级管理,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设备维修废液压油及液压油桶、废机油及机油桶、废油抹布、下料过程产生的废切削液等暂存危废贮存点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及输运;沾染切削液的废钢屑暂存危废贮存点内,外售钢厂进行冶炼;危险废物贮存点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 号)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应实行分类贮存并建立管理台账,电子+纸质台账保存期限至少 5 年以上,并严格执行“五联单”制度。车间沉降产生的落地灰、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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