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盘江麒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调整的公告
关于南盘江麒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调整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湖生态健康和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要求》《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及水文水位站确权定界工作的通知》《麒麟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要求,麒麟区组织对南盘江麒麟段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并于2019年12月20日由麒麟区人民 (略) 站发布了《 (略) 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南盘江 九龙河(麒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公示》,由于部分河段管理界线调整,现将南盘江麒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调整公告如下:
一、南盘江麒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
南盘江麒麟区段起点为西河汇口上游以南,左岸起点为文华街道桂花社区西河(由西到东流向)交汇口上游430米左右,坐标为东经103°51′43.395″,北纬25°32′ 8.757″,右岸起点为交汇口上游330米,坐标为东经103°51′37.824″,北纬25°32′5.786″。终点为段家庄响水坝水库与*良县交界,坐标为东经103°50′36.311″,北纬25°10′32.198″,右岸终点为坝址上游450米与*良县交界,坐标为东经103° 49′16.770″;北纬25° 10′35.287″。按照《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要求》,对有堤防工程的河段,河道管理线采用已划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一般指堤防背水侧护堤的宽度,1级堤防护堤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综合确定管理范围线)。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湖生态健康和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要求》《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及水文水位站确权定界工作的通知》《麒麟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要求,麒麟区组织对南盘江麒麟段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并于2019年12月20日由麒麟区人民 (略) 站发布了《 (略) 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南盘江 九龙河(麒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公示》,由于部分河段管理界线调整,现将南盘江麒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调整公告如下:
一、南盘江麒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
南盘江麒麟区段起点为西河汇口上游以南,左岸起点为文华街道桂花社区西河(由西到东流向)交汇口上游430米左右,坐标为东经103°51′43.395″,北纬25°32′ 8.757″,右岸起点为交汇口上游330米,坐标为东经103°51′37.824″,北纬25°32′5.786″。终点为段家庄响水坝水库与*良县交界,坐标为东经103°50′36.311″,北纬25°10′32.198″,右岸终点为坝址上游450米与*良县交界,坐标为东经103° 49′16.770″;北纬25° 10′35.287″。按照《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要求》,对有堤防工程的河段,河道管理线采用已划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一般指堤防背水侧护堤的宽度,1级堤防护堤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综合确定管理范围线)。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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