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福建沃成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南平市建阳区鸿举建材有限公司水泥预制品生产改扩建项目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福建沃成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南平市建阳区鸿举建材有限公司水泥预制品生产改扩建项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9-* 0599-*(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599-*
通讯地址: (略) 行 (略) 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序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决定日期 |
1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 (略) 年产*吨干混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南环保审函〔2024〕73号 | 2024年9月14日 |
2 |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建 (略) 水泥预制品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南环保审函〔2024〕74号 | 2024年9月14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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