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易县胜利灌区修复与提升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易县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易县胜利灌区修复与提升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易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易县胜利灌区修复与提升工程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3日我局对易县胜利灌区修复与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易县胜利灌区修复与提升工程 | 易行审字(2024)44号 | 2024.9.13 |
2024年9月13日
易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易县胜利灌区修复与提升工程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3日我局对易县胜利灌区修复与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易县胜利灌区修复与提升工程 | 易行审字(2024)44号 | 2024.9.13 |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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